希荻微: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2022-11-3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希荻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荻微”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希荻微本次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与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期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
调整事宜。本次调整主要涉及对 2021 年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期进行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公司拟对《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行权期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三、行权安排
股票期权自授予日满 12 个月且公司已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后分两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少于 12 个月,且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
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比例分别为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 50%。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生效条件,激励对象可就获授予的股票
期权根据下表的安排分两期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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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届满或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
第一个行权期 开发行并上市孰晚之日的次日(即首次可行权日) 50%
起 12 个月内
自首次可行权日起 12 个月届满后的次日(即第二
第二个行权期 50%
期可行权日)起至本计划有效期届满前
公司每年年初将公布当年度可行权的窗口期,供符合条件的员工集中行权。”
修订后:
“三、行权安排
股票期权自授予日满 12 个月且公司已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后分两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少于 24 个月,且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
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比例分别为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 50%。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生效条件,激励对象可就获授予的股票
期权根据下表的安排分两期行权: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届满或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
第一个行权期 开发行并上市孰晚之日的次日(即首次可行权日) 50%
起 24 个月内
自首次可行权日起 24 个月届满后的次日(即第二
第二个行权期 50%
期可行权日)起至本计划有效期届满前
公司每年年初将公布当年度可行权的窗口期,供符合条件的员工集中行权。”
上述修订不会导致本次激励计划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也不会导
致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
条之规定。
三、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
202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期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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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事宜。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期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
调整事宜。独立董事、监事会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调整后的《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缓解期权激
励对象的资金筹措压力,增强公司关键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公司的认同感、
责任感,充分发挥公司激励机制的激励性,有利于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和推动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调整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调整后的《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增强公司员工
的凝聚力,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发挥公司激励机制的激励性,有利于公司长
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四)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次调整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已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的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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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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