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期的议案 我们认为:调整后的《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有利于缓解期权激励对象的资金筹措压力,增强公司关键经营管理人员和 技术人员对公司的认同感、责任感,充分发挥公司激励机制的激励性,有利于留 住公司优秀人才和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