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荻微:希荻微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0
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广
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
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
规的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规范、合法、有效,
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 2022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案,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利润分配条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
度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经营规模、业绩等实际情况,参照公司所在地区、所处行
业的薪酬水平而确定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及《关于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3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能够客观、独立、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控
情况进行审计,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本
次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不存在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受损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作为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预计的 2023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额度
及担保预计符合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提高被担保方的融资
效率,符合公司及子公司整体的利益,有利于推动公司整体持续稳健发展,决策
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
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