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凌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30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制度
规则的规定,我们作为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会议文件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相关规定,本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
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
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问询后,我们认为: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2021 年没有发生对外担保、
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对
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
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后,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
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兼顾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2 年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
和行业薪酬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2 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2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 2022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及行业
薪酬水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勤勉尽责,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五、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2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
公司发展的需要,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价格依据市场价
格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上述议案有关决策程序、表决过程及表决结果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类关联交易事
项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六、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七、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向有关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及业
务发展需求的基础上,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资金
的需要,有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向有关商业银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八、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
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恪尽职责,遵循
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业务,在专业
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均能够满足公司对于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要求。本次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红滨、夏建波、梁枫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