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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凌信息: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8-23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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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
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
此,精诚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珠海
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
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决
定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8 月 6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22 日 9:15-15:00。

    2022 年 8 月 22 日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会议室召
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冯志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
贵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料和网络投票情况统计
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 11 人,
代表股份 52,760,32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6.7886%。

    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
相符,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就审议范围的议案逐项进行了
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按规定的程序对议案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751,72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36%;反对 8,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议案 2、《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751,72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36%;反对 8,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议案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751,72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36%;反对 8,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议案 4、《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751,72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36%;反对 8,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结论: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罗 刚 律师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罗   刚 律师______________




                                          李勇虎 律师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