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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奥泰:百奥泰-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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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方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百奥泰生物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奥泰”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
律法规”)以及《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召集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就本法律意
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外的国家或
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百奥泰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1
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已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刊登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
信息披露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时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科学大道 286
号七喜大厦 11 楼一号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 LI SHENGFENG(李胜
峰)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2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2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和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
容,且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十五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和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计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71,864,6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17.355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
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共 4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10,4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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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71,975,0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7.3819%。


    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
包括百奥泰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的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百奥泰董事会。本所律师认
为,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1 项议案,该议案为对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
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1. 《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为 71,864,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466%;反对票为 109,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521%;弃权票为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8,169,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3958%;反对票为 109,445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5987%;弃权票为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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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州七喜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晟昱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启奥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兴昱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广州中科粤创三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横琴中科卓
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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