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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奥泰:百奥泰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08-20  

                        证券代码:688177          证券简称:百奥泰              公告编号:2022-039


                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百奥泰生物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易贤忠、李胜峰、占先红、鱼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
9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易贤忠、李胜峰、占先红、鱼丹: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等规定,我局
近期对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奥泰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府补助收入确认不准确。公司将应在项目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合理、
系统地分期计入损益的 100 万元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其他收益列支,导致 2021
年净利润多计 69 万元。

    二是相关业务收入确认不准确。公司根据评估机构的价值评估分析报告初稿
来厘定各单项履约义务对应的合同价值,并据此在当期确认各履约义务对应的收
入金额,但公司在确认收入金额时未注意到评估报告终稿相关指标的修正,导致
公司 2021 年实际确认的收入较按照评估终稿确认的收入少 188.68 万元。

    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计算不准确。公司在研项目中的副产品实现销售
收入,但公司在 2021 年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未将上述收入扣除。

    四是财务报告科目列报内容不准确。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计入“管
理费用”科目列报,但公司 2021 年对残疾人保障金均在税金及附加科目列报。

    五是应收账款计提坏账方法披露不准确。百奥泰 2021 年年报中披露的的应
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为“以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
确定其他应收账款组合,并采用账龄分析法对其他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公司
实际采取以应收账款逾期月数作为确定计提坏账比例。

    百奥泰上述财务核算列报问题导致公司 2021 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
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
定。

    二、内幕信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百奥泰于 2021 年 2 月 8 日披露《关于终止 BAT8001 临床试验的公告》、2022
年 1 月 28 日披露业绩预盈公告、2022 年 2 月 26 日披露业绩快报公告前,均未
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六条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经查,百奥泰在履行变更 IPO 募集资金研发投向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程序前,已将部分募集资金转投入至募投项目的其他药物研发子项目,上述情形
不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4 号)第三十二
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
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五条等规定。

    百奥泰时任董事长易贤忠、时任总经理李胜峰、时任财务总监占先红、时任
董事会秘书鱼丹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
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易
贤忠、李胜峰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占先红对公司上述第一项、
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鱼丹对公司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
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科
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4 号)第三十四条等规定,我
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易贤忠、李胜峰、占先红、鱼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
整改,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同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及
相关人员亦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意识,同时将切实规范财务核算、内幕信息管理和募集资金管理行为,进
一步提升信息披露管理水平,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