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7
2020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称“ ”)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一)在上海浦东
新区金新路 99 号上海丽昂豪生大酒店三楼会议室 1 如期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下称“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吴纯佩律师、刘芷均律师(下
称“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
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 /或印章均为真实,
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
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比例数字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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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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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
1.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上海阿拉丁
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
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
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和议案内容等事项通过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
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一)在上海浦东新区
金新路 99 号上海丽昂豪生大酒店三楼会议室 1 召开,由董事长徐久振先
生主持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
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下称“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交易系
统 投 票 平 台的投 票 时间为 股 东大会 召 开当 日的 交易 时 间段 ,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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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
2.1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11 月 10 日。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7,716,6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82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7,875,5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3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7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9,841,1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1%。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以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
托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验证。该等股东均于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2020 年 11 月 10 日)
持有公司股票。
2.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代理人)及本所律师出席 /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
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2.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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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和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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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现
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1) 《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
的议案》。
上述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
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3.2 本次股东大会在对上述议案现场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
代表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中登
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每一议案的汇总表决情况及结果具体如下:
(1) 《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716,67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该议案通过。
本议案涉及涉及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168,67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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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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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一起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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