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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 1000                  传真:021-2051 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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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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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日期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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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上海市
新金桥路 196 号 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0,714,60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456%,参会股东
均为股权登记日(2021 年 5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
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0,701,5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32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12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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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20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2021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8、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关于确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
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并由监票人、计票人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计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统计数据文件由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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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按相关要求形成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根据最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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