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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丁: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2021-09-06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再融资)〔2021〕6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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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上海阿拉

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

问题。

    1.关于前募资金使用

    发行人于 2020 年 10 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募集资金
净额为 43,443.01 万元,首发募集项目包括高纯度科研试剂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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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云电商平台及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公

司首发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相对较慢,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 1,429.65 万元,募集资金投入进度较

低。本次募集资金相较前次 IPO 募集资金的时间间隔少于 18 个

月

     请发行人说明:(1)高纯度科研实际研发中心、云电商平台

及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展,未来实施安排以及完

成建设预期,是否存在延期风险;(2)结合前次募集资金最新的

使用进度、IPO 披露进度与实际进度的差异情况,进一步充分说

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比例较低的具体原因;(3)结合日常运营需

要、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与同行业公司的对比情况,分析在持有大

额货币资金、闲置募集资金的情况下,18 个月内再次融资的合

理性和必要性。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不

超过 40,138.03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将全部用于阿拉丁高纯度科研试剂研发中心建设及其配套项目、

高纯度科研试剂生产基地项目、张江生物试剂研发实验室项目和

补充流动资金,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分别为 10,400 万元、

13,738.03 万元、7,000 万元和 9,000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各募投项目中投资金额的具体明细及测
算依据;(2)结合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本次募集资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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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计划及下游市场需求等情况,进一步论证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

性和紧迫性;(3)在募投项目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相关

折旧、摊销等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量化分析募投项目实

施对综合毛利率的影响;(4)模拟测算 IPO 募投项目及本次募投

项目全部投入完成的情况下公司的资产构成情况,与同行业可比

公司的差异及原因。

    请申报会计师:(1)核查并发表意见;(2)对本次各募投项

目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过程、结果的合理性,募投项目的效益

测算结果是否具备谨慎性及合理性,公司本次各募投项目金额是

否超过实际募集资金需求量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阿拉丁高纯度科研试剂研发中心建设及配套项目

    阿拉丁高纯度科研试剂研发中心建设及其配套项目拟投资

10,400.00 万元,其中 8,400.00 万元用于购买土地及工程建设。

本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项目效益将在未来体现在研发成果

转化为产品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本次募投项目仓库建成后,将提

升公司的仓储能力。

    首发募投项目中高纯度科研试剂研发中心项目计划投资

14,765.31 万元,主要用于购置设备。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募集资金用途,分析本项目是否

主要投向科技创新领域;(2)结合具体投资明细和投资计划,分

析首发高纯度科研试剂研发中心项目与本项目的关系,首发募投

项目的设备是否用于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研发中心;公司重复建
设研发中心的原因,首发募投项目是否以本次募投项目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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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结合发行人现有研发人员、设备和场地情况,对比同行业

可比公司情况,分析当前研发场所是否能够满足研发需求,本次

募投项目用于新建研发中心的合理性及必要性;(4)结合发行人

及行业现有技术水平,分析本项目的具体研发目标或预计研发成

果、预计耗时及研发目标或成果的优劣势;(5)研发中心拟用于

仓储部分的占比,具体用途为研发还是生产经营;并结合发行人

业务规模、区域分布和现有仓储资源,分析新建仓库的经济性和

必要性。

    请发行人区分研发大楼和甲、乙类仓库,对本项目投资测算

进行补充披露。

    4.关于高纯度科研试剂生产基地项目

    高纯度科研试剂生产基地项目拟投资 13,738.03 万元对现

有的生产车间进行装修升级,引进配套的设备,扩大生产规模。

报告期内,发行人高端化学试剂销量分别为 71.76 万瓶、90.42

万瓶、83.71 万瓶,生命科学试剂销量分别为 15.81 万瓶、20.62

万瓶、28.06 万瓶。本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年产高端化学试剂 40

万瓶,生命科学试剂 20 万瓶。根据公开信息,发行人 2017-2019

年高端化学及生命科学试剂单价呈现下降趋势,2019 年单价分

别为 131.46 元/件和 184.54 元/件,本项目营业收入测算预计单

价分别为 150.7 元/瓶和 203.5 元/瓶。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高端化学、生命科

学试剂的销量变化趋势、科研试剂的产量制约因素和销量驱动因
素,分析新增产能的必要性及具体产能消化措施;(2)结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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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高端化学试剂和生命科学试剂的单价及变动趋势,分析营业收

入测算、单价测算的合理性。

    5.关于张江生物试剂研发实验室项目

    张江生物试剂研发实验室项目拟投资 7,000 万元,用于研发

免疫类检测技术、功能性活性评估技术、CRISPR-Cas9 细胞基因

敲除技术、细胞因子表达制备系统技术、细胞因子衍生修饰标记

技术等。本项目建设期为 24 个月,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请发行人说明:(1)在免疫类检测技术、功能性活性评估技

术、CRISPR-Cas9 细胞基因敲除技术、细胞因子表达制备系统技

术、细胞因子衍生修饰标记技术的现有产品情况,并结合在手订

单、意向性合同、客户需求等,分析相关技术研发投入的必要性;

(2)在相关技术领域的研发成果、产品数量和销售额,是否具

备相应的研发能力和人才储备;(3)结合生物试剂领域的同行业

竞争对手、对标产品等,分析本项目的具体研发目标、预计研发

成果及优劣势;(4)相关技术研发成果的商业化是否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

    6.关于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募集资金中补充流动资金、铺底流

动资金及费用化支出合计 12,040 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

29.9965%。其中,发行人将基本预备费作为资本性支出;(2)报

告期末,发行人资本负债率为 5.35%,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3)

在对补充流动资金必要性及可行性的论证中,公司对 2021 年
-2023 年营运资金的需求进行了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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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集资金中基本预备费是否属于资

本性支出及相关依据,结合募集资金中非资本性支出金额情况计

算补流的总金额及其占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若前述比例

超过 30%,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4

问充分论证补流比例高于 30%的合理性;(2)结合公司货币资金

余额及使用安排、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及同行业对比情况,论

证本次补流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3)营运资金需求的测算过程中,

未来 3 年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的复合增长率与报告期年均复合

增长率一致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第 4 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关于财务性投资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 19,144.45 万

元。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

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2)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

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本次董事会前 6 个月内发行人新

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相关财务性投资是否已从本次

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上市审核问答》第 5 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关于存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规模较大,账面价值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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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04.07 万元、9,696.49 万元、10,094.03 万元及 11,889.62

万元,占同期末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1.69%、24.83%、

11.69%及 13.44%。此外,发行人存货周转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

公司。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存货跌价准备的确定过程、存货的

库龄情况,分析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2)结合存

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补充相关风险提示。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其他

    9.1 本次可转债预计募集资金量为不超过 40,138.03 万元,

最近一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83,763.28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末是否存在已获批

未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如存在,说明该等债务融资工具如在本

次可转债发行前发行是否仍符合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

一期末净资产额 50%的要求。

    9.2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

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

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
免外,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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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

楷体加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

机构对发行人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发行人回

复之后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

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科创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        2021 年 09 月 0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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