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正 文 ............................................................................................................................. 4 一、 《问询函》问题 7:关于财务性投资 ........................................................... 4 二、 《问询函》问题 9.2:其他 ............................................................................ 9 8-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01F20213724 致: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阿拉丁”)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 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会同司法部签发的《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证监会公告[2010]33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已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 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 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 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1 年 9 月 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了上证科审 (再融资)〔2021〕62 号《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 所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就《问询函》中要求律师进行核查的事项出具《补充法律 8-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意见书(一)》。本所现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部分问题涉及的财务数 据更新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上述文件中声明的事项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 另有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8-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正 文 一、《问询函》问题 7:关于财务性投资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 19,144.45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 具体情况;(2)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本次董事会前 6个月内发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相关财务性投资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 金总额中扣除。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5问,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上述问询意见,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决议、信息披露公告文件,并向公司管理层询问了解自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1 年 6 月 28 日)前六个月起至今,以及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是否实施或拟实施《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所规定的财 务性投资; (2)检查发行人报告期至今的财务报表、总账及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的科目明细 账,其中 2018-2020 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审计,2021 年至今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检查是 否存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所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3)获取发行人银行账户开立清单;查阅发行人报告期至今所持有的理财产品的说 明书、购买理财产品的银行回单等,检查是否存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 答》所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根据上述核查,本所律师出具回复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8-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类型和相关认定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 问答》”)问题 5 的规定,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类型和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 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 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2)类金融业务指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以 外的机构从事的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3)财务性投资的除外情形: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 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 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对于金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 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0%(不包含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2、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1)财务性投资 根据《审计报告》《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第一季 度报告》、发行人的会议文件、公告文件、购买协议、银行回单等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 报告期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 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以及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存在购买相关投资产品的情况,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决议内 容如下: 2018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 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项目实施等资金需求的 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购买短期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期限较短,安全性、流动性较高, 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且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对提升公司 整体业绩有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2018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 8-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该等投资期限自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一年内有效。 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协 定存款、证券公司保本型收益凭证及国债逆回购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不得实施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使用期限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起 12 个月内,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2021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根据公司对募 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 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证券公司保本型收益凭证及国债逆回购 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实施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使用 期限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起 12 个月内,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 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经核查,报告期至今,发行人购买的投资产品为大额存单、定期存款及结构性存款产 品,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用于购买的资金为发行人的闲置募 集资金或自有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 预期收益 是否 银行 起息日 到期日 金额(元) 类型 率(%) 到期 中国民生银行股 结构性 份有限公司上海 2018-6-6 2018-9-6 25,000,000.00 4.55 是 存款 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 结构性 份有限公司上海 2018-9-7 2018-12-7 20,000,000.00 4.10 是 存款 分行 招商银行金桥支 结构性 1.35/2.78/ 2020-11-4 2021-2-4 50,000,000.00 是 行 存款 3.44 上海银行股份有 结构性 1.00/3.10/ 2020-11-5 2021-5-12 60,000,000.00 是 限公司卢湾支行 存款 3.20 中国银行上海市 结构性 2020-11-13 2021-2-19 20,000,000.00 1.50/3.50 是 金杨路支行 存款 8-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产品 预期收益 是否 银行 起息日 到期日 金额(元) 类型 率(%) 到期 杭州银行股份有 结构性 1.75/3.30/ 限公司上海浦东 2020-11-13 2021-5-13 60,000,000.00 是 存款 3.50 支行 杭州银行股份有 结构性 限公司上海浦东 2020-11-20 2021-5-20 20,000,000.00 1.75-3.55 是 存款 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 大额存 2020-12-11 2021-3-11 100,000,000.00 3.00 是 限公司上海分行 单 招商银行金桥支 结构性 1.35/2.85/ 2021-2-8 2021-5-10 30,000,000.00 是 行 存款 3.28 中国银行上海市 结构性 2021-2-22 2021-4-13 9,500,000.00 1.50/3.32 是 金杨路支行 存款 中国银行上海市 结构性 2021-2-22 2021-4-14 10,500,000.00 1.48/3.33 是 金杨路支行 存款 宁波银行股份有 大额存 2021-3-11 2021-6-11 100,000,000.00 2.53 是 限公司上海分行 单 上海银行股份有 结构性 1.00/3.00/ 2021-5-18 2021-7-19 40,000,000.00 是 限公司卢湾支行 存款 3.10 上海银行股份有 结构性 1.00/3.00/ 2021-5-18 2021-8-16 20,000,000.00 是 限公司卢湾支行 存款 3.10 杭州银行股份有 结构性 1.50/3.30/ 限公司上海浦东 2021-5-19 2021-8-19 50,000,000.00 是 存款 3.50 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 定期存 2021-6-11 2021-9-11 90,000,000.00 2.53 是 限公司上海分行 款 招商银行金桥支 结构性 1.60/3.10/ 2021-6-30 2021-7-7 20,000,000.00 是 行 存款 3.30 上海银行股份有 结构性 1.00/2.90/ 2021-7-22 2021-9-22 20,000,000.00 是 限公司卢湾支行 存款 3.00 杭州银行股份有 结构性 1.50/3.20/ 2021-8-23 2021-11-23 40,000,000.00 否 限公司上海分行 存款 3.40 杭州银行股份有 结构性 1.50/3.25/ 2021-8-30 2021-11-30 10,000,000.00 否 限公司上海分行 存款 3.45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2)类金融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第一季 度报告》、发行人的公告文件等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 拟实施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类金融业务。 8-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本次董事会前6个月 内发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相关财务性投资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 额中扣除。 1、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根据《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最近一 期末(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况,发 行人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结构性存款,不属于《审 核问答》问题 5 认定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持有的未赎回的相关交易性金融资产明细如下: 预期收益率 银行 产品类型 起息日 到期日 金额(元)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结构性存款 2021-8-23 2021-11-23 40,000,000.00 1.50/3.20/3.40 公司上海分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结构性存款 2021-8-30 2021-11-30 10,000,000.00 1.50/3.25/3.45 公司上海分行 (2)其他应收款 根据《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 其他应收款为 2,117,230.69 元,主要为保证金、押金等,不存在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 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其他流动资产 根据《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 其他流动资产为 2,334,286.64 元,包括增值税留底扣额和待认证进项税额,不存在财务性 投资。 (4)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合 并报表不存在长期股权投资,发行人自身的长期股权投资均为对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阿拉 丁试剂、客学谷及阿拉丁生物)的投资,不存在财务性投资。 8-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一期末(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持 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2、本次董事会前 6 个月内发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相关财务性投 资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2021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根据《审计报告》《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前六个月(自 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本次发行不 涉及需要将相关财务性投资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2)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自本 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 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的情形。 二、《问询函》问题 9.2:其他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 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 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上述问询意见,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股本结构及前十大股东情况; 8-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取得了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控制的发行人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及减持情况的承诺文件; (3)查阅了自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核查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控制的发行人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股及近 6 个月的减持情况; (4)查阅了《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 规定。 根据上述核查,本所律师出具回复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 安排 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控制的发行人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出具的承诺文件,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徐久振、招立萍及其控制的发行人股 东晶真文化、仕创供应链,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前述的徐久振、招立萍 外)中赵新安、顾玮彧、王坤、沈鸿浩、薛大威、姜苏、马亭、赵悦拟参与本次可转债发 行认购,发行人独立董事黄遵顺、林清、李源不参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认购。 (二)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 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 1、计划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的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及承诺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在上交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以来未发行过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发行人的公开披露信息,以及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控制的发行人股东、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起前六个月内,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控制的发行人股东、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 主体也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安排。 8-3-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控制的发行人股东出具的承诺文件,发行人持股 5% 以上股东徐久振、招立萍及其控制的发行人股东晶真文化、仕创供应链拟参与本次可转债 发行认购,其关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确认,在本承诺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存在通过直 接或间接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2、若本人/本单位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前六个月内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本人/本 单位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3、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前六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存在股份减持情形,本人/本单位 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等决定具体认购金额。若认购成功,本人/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短 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自认购本次可转债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及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 4、(如为自然人)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 定。 5、本人/本单位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的约束。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或可转债的,因此所得收益 全部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发行人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文件,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中赵新安、顾玮彧、王坤、沈鸿浩、薛大威、姜苏、马亭、赵悦拟参与本次可 转债发行认购,其关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承诺如下: “1、本人确认,在本承诺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本人不存在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减 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2、若本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前六个月内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本人承诺将不参 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3、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前六个月内本人不存在股份减持情形,本人将根据届时市场 情况等决定具体认购金额。若认购成功,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自 认购本次可转债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包括直接持有和间 8-3-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接持有)。 4、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5、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的约束。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违反上述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或可转债的,因此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2、不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的发行人董事的承诺 根据发行人部分董事出具的承诺文件,发行人独立董事黄遵顺、林清、李源不参与公 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认购。不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的发行人董事的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 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2、如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若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承诺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本人不存在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 份的情形。 4、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保证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徐久振、招立萍及其控制的发行人股东晶真文化、 仕创供应链,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徐久振、招立萍外)中赵新安、顾玮 彧、王坤、沈鸿浩、薛大威、姜苏、马亭、赵悦承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参与本次 可转债发行认购,其余董事承诺不参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认购; (2)前述拟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主体已签署承诺,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情况或计划;其余董事不参与本次可转债 发行认购,并签署了不参与认购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承诺;该等承诺已经发行 人在《募集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之“六、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认购情况及出具承诺内容”中进行补充披露。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结尾和签署页) 8-3-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吴卫明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王高平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新加坡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8-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