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8-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7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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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上海市
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36 号南塔 1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4,658,5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8343%,参会股东
均为股权登记日(2022 年 8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签到
簿(股东页)》、股东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568,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109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89,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5.725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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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
根据《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签到
簿(股东页)》、股东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
据等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共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8,091,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26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
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表决并由监票人、计票人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计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统计数据文件由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涉及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按相关要求形成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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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1)同意 74,658,5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100%;
(2)反对 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0%;
(3)弃权 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全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同时该议案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如下:
(1)同意 8,091,30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 100%;
(2)反对 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 0%;
(3)弃权 0 股,占全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0%。
根据最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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