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上海 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36 号南塔 1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6,263,45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9701%,参会股东 均为股权登记日(2022 年 9 月 2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签到 簿(股东页)》、股东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567,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108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696,2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61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 根据《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签到 簿(股东页)》、股东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 据等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共计 12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9,696,2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61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序号 议案名称 议案具体内容 提名徐久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赵新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顾玮彧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 独立董事候选人 1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提名王坤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备注:应选董事 6 人) 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沈鸿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金立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孙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 提名黄遵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 2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立董事候选人 (备注:应选独立董事 3 人) 提名吕顺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 提名姜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 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3 议案》 提名马亭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 (备注:应选监事 2 人)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 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表决并由监票人、计票人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计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统计数据文件由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涉及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按相关要求形成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权总票数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乘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数(6 人)的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及 结果如下: 第四届董事会非 序号 全部参会股东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 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 73,201,758 票,占全 同意 6,634,558 票,占全 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 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1.1 徐久振先生 当选 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 数的 95.9854%; 股份总数的 68.4239%; 同意 73,201,758 票,占全 同意 6,634,558 票,占全 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 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1.2 赵新安先生 当选 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 数的 95.9854%; 股份总数的 68.4239%; 同意 73,201,758 票,占全 同意 6,634,558 票,占全 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 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1.3 顾玮彧先生 当选 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 数的 95.9854%; 股份总数的 68.4239%; 1.4 王坤女士 同意 73,201,758 票,占全 同意 6,634,558 票,占全 当选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四届董事会非 序号 全部参会股东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 独立董事候选人 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 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 数的 95.9854%; 股份总数的 68.4239%; 同意 73,201,758 票,占全 同意 6,634,558 票,占全 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 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1.5 沈鸿浩先生 当选 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 数的 95.9854%; 股份总数的 68.4239%; 同意 73,201,758 票,占全 同意 6,634,558 票,占全 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 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1.6 金立印先生 当选 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 数的 95.9854%; 股份总数的 68.4239%;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权总票数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乘以独立董事候选人数(3 人)的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及结 果如下: 第四届董事会独 序号 全部参会股东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 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 73,201,758 票,占全 同意 6,634,558 票,占全 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 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2.1 孙佳女士 当选 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 数的 95.9854%; 股份总数的 68.4239%; 同意 73,201,758 票,占全 同意 6,634,558 票,占全 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 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2.2 黄遵顺先生 当选 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 数的 95.9854%; 股份总数的 68.4239%; 同意 73,201,758 票,占全 同意 6,634,558 票,占全 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 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2.3 吕顺辉先生 当选 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 数的 95.9854%; 股份总数的 68.4239%; 3、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权总票数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乘以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数(2 人)的结果。具体表决情 况及结果如下: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四届监事会非 序号 职工代表监事候 全部参会股东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 选人 同意 73,201,758 票,占全 同意 6,634,558 票,占全 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 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3.1 姜苏先生 当选 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 数的 95.9854%; 股份总数的 68.4239%; 同意 73,201,758 票,占全 同意 6,634,558 票,占全 部参会表决股东及股东 部参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3.2 马亭女士 当选 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 数的 95.9854%; 股份总数的 68.4239%。 根据最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