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 之 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2022 年 8 月 1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股份”、“发行人”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2 年 5 月 6 日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2〕1637 号文注册同意。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 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证发〔2021〕77 号)(以下简称“《承销指引》”)《注册 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 号)(以下简称“《承销规 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促进证券公司优化科创板股 票发行承销工作行业倡导建议》(以下简称“《倡导建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主承销商针对帕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 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3,359.4557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全部 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 量为 671.8911 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本次保荐机构相 关子公司初始跟投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即 167.9728 万股。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 2 属企业; 3、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 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5、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 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获配股票限售期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限 1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 个月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12 个月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富诚海富通帕瓦股份员工参与科创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 3 12 个月 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4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24 个月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根据《承销指引》第六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 应不超过 10 名的规定,本次发行向 4 名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承销指引》第六条 的规定。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合规性详见本报告“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 象的合规性”的内容。 (三)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本次共有 4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671.8911 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其中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 司初始跟投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即 167.9728 万股。符合《实施办法》 3 《承销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 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要求。 2、根据《承销指引》,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投”)将按 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 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具体跟投金额将在 2022 年 9 月 5 日(T-2 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海通创投的预计跟投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即 167.9728 万股。因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将在确定 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3、富诚海富通帕瓦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帕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10.00%, 即 335.9455 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 10,840 万元。 4、其他战略投资者已同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本次其他战略投资者初始配售 股数为 167.9728 万股,占本次发行规模的 5%,拟认购金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含新 股配售经纪佣金)。 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名单及拟认购情况如下: 承诺认购金额上 获配股票限售期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战略投资者类型 限(含新股配售 限 佣金)(万元) 4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 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1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5,000.00 12 个月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 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2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5,000.00 12 个月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企业 合计 10,000.00 - 注 1:上表中的“承诺认购金额上限(含新股配售佣金)”为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 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战略投资者同意发行人根据发行情况最终确定其认购的战略配 售股份数量。 注 2:在 2022 年 9 月 5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如依据各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金额上限及发行价格确定 的拟认购股数之和超过本次发行规模的 20%,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依据《承销指引》第十八条先确定海通创投最 终获配规模,然后优先安排帕瓦股份员工资管计划的认购股数,剩余战略投资者的获配股数原则上按承诺认购金额 上限等比例进行调整。 注 3:在 2022 年 9 月 5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如依据各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金额上限及发行价格确定 的拟认购股数之和未超过本次发行规模的 20%,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依据《承销指引》第十八条先确定海通创投 最终获配规模,然后按照战略投资者的实际缴款金额除以发行价格及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后确定各战略投资者的最终 获配股数(向下取整)。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四)配售条件 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 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2022 年 8 月 30 日(T-6 日)公布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将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 数量上限、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等。2022 年 9 月 2 日(T-3 日),战略投资者将向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 相关子公司除外)。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投资者最 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并通知战略配售投资者,如战略配售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 缴的金额,主承销商将及时退回差额。2022 年 9 月 6 日(T-1 日)公布的《浙江帕瓦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将披露战略投资者 名称、战略配售回拨、获配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2022 年 9 月 9 日(T+2 日) 5 公布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 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 期安排等。 (五)限售期限 海通创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24 个月。 帕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获配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 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 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核查情况 主承销商和其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已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 资格及是否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就核 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 2022 年 9 月 6 日(T-1 日)进行 披露。 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帕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富诚海富通帕瓦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帕 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10.00%,即 335.9455 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 10,840 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富诚海富通帕瓦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 设立时间:2022 年 8 月 16 日 募集资金规模:10,840 万元 产品备案信息:产品编码为 SXA282,备案日期为 2022 年 8 月 18 日 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共 11 人参与帕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资管计 划份额的持有比例、员工类别等情况如下: 资管计划份 实际缴款金额 序号 姓名 所在公司 职务 额的持有比 员工类别 (万元) 例 1 张宝 帕瓦股份 董事、总经理 2,100 19.37% 高级管理人员 2 舒双 帕瓦股份 营销中心总监 1,600 14.76% 核心员工 3 方琪 帕瓦股份 副总经理 1,470 13.56% 高级管理人员 4 徐宝和 帕瓦股份 副总经理 1,200 11.07% 高级管理人员 供应链管理中 5 杨梦军 帕瓦股份 880 8.12% 核心员工 心副总监 营销中心副总 6 丰莎莎 帕瓦股份 800 7.38% 核心员工 监 7 程磊 帕瓦股份 副总经理 790 7.29% 高级管理人员 综合管理中心 8 杨峰 帕瓦股份 750 6.92% 核心员工 总监 副总经理、财 9 袁建军 帕瓦股份 700 6.46% 高级管理人员 务总监 副总经理、董 10 李鹏鹏 帕瓦股份 350 3.23% 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秘书 11 赵义 帕瓦股份 研究院副院长 200 1.85% 核心员工 合计 10,840 100.00% -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7 注 2:帕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总缴款金额为 10,840 万元,其中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上限(含新股配售经 纪佣金)不超过 10,840 万元。 注 3:最终认购股数待 2022 年 9 月 5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经主承销商和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帕瓦股份 专项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上述人员均与发 行人签署劳动合同。富诚海富通帕瓦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 (2)董事会决议 2022 年 7 月 19 日帕瓦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关于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3)设立情况 本次配售共设立 1 个专项资管计划:富诚海富通帕瓦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帕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已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依法完成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4)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权:“(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 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 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 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 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 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 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8 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因此,帕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上 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 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帕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5)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核查,帕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 配售之目的设立,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均已按照适用法律 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帕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帕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帕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参与人员的书面承诺,参与人 员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2、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91310000594731424M /注册号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 类型 法定代表人 时建龙 人独资) 注册资本 1,150,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2 年 4 月 24 日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 774 号 2 幢 107N 室 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4 月 24 日 营业期限至 不约定期限 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 时建龙、余际庭、常红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海通创投控股股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战略配售资格 海通创投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为参与跟投的 9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 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海通创投系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海通创投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 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海通创投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 期的财务报告,海通创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 资金;同时,海通创投出具承诺,海通创投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 金。 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核查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提供的《营业执照》 等文件并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盛屯矿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15499727X1 法定代表人 张振鹏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82515.2262 万元 营业期限 1997 年 1 月 14 日至 2047 年 1 月 13 日 住所 厦门市翔安区莲亭路 836 号 3#楼 101 号 A 单元 对矿山、矿山工程建设业的投资与管理;批发零售矿产品、有色金 属;黄金和白银现货销售;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 经营范围 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 术除外;信息咨询;智能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服务;接受委托经 营管理资产和股权;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10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盛屯矿业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711),根据 公告信息,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盛屯矿业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 522,487,543 18.47% 中信证券-中信银行-中信证券卓越成长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 2 78,266,700 2.77% 理计划 3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八组合 46,090,640 1.63% 4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45,486,892 1.61% 5 姚雄杰 40,305,000 1.43% 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社保基金 1106 组合 31,932,200 1.13% 7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三一零组合 28,625,900 1.01% 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行业景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8,165,810 1.00% 9 林奋生 23,134,282 0.82% 中信证券-中国太平洋人寿股票相对收益型产品(保额分红)委托投 10 21,579,000 0.76% 资-中国太平洋人寿股票相对收益型产品(保额分红)单一资管计划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盛屯矿业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综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盛屯矿业 18.47% 的股份,为盛屯矿业控股股东;姚雄杰直接持有盛屯矿业 1.43%的股份,通过深圳盛 屯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 18.47%的股权,合计控制盛屯矿业 19.90%的股权,为盛屯 矿业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盛屯矿业自 2007 年以来从事有色金属矿采选行业,目前其主营业务为钴材料业务、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务以及金属产业链增值业务,产业布局遍布北上广深、云贵川、内 蒙、中国香港、新加坡、非洲等地。盛屯矿业通过在有色金属领域多年的沉淀和累积, 建立了一支在勘探、矿山建设、采矿、选矿、市场、贸易、风控方面有较强专业能力 11 的人才队伍,在国内也拥有丰富的锌、铜、铅、金等矿山资源。2016 年盛屯矿业开始 战略性布局钴材料业务,聚焦新能源材料的上游金属领域,以刚果(金)为基地,围绕钴 材料全面布局,建立涵盖“钴原材料”+“铜钴冶炼”+“钴产品贸易”+“钴材料深 加工”+“钴回收”各模块的完整业务体系,向新能源领域成功拓展。同时,盛屯矿业 主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拓展海外业务,与澳洲、非洲、英国等多家大型矿 山资源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未来,盛屯矿业将加快在新能源金属领域的发展, 拓展业务版图,提高资源储备,扩大生产规模,进一步做好全球资源的战略布局。根 据盛屯矿业半年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盛屯矿业注册资本 31.50 亿元,资产总额 309.75 亿元,净资产 154.27 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42.70 亿元,归母净利润 7.41 亿元。 因此,盛屯矿业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盛屯矿业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锂电三元前驱体原材料供应链合作:盛屯矿业利用自身在钴、镍等原材料方面 的供应资源,按发行人要求的技术指标向发行人供应生产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产品所 需的原材料。在未来三年内,双方紧密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力争硫酸镍三年总供应 量达到 8 万吨以上,硫酸钴三年总供应量达到 1 万吨以上。具体供应价格及供应数量 由双方另行协商确认后签订具体业务合同进行约定。 2)优化原材料供应:基于行业的发展需求,在发行人未来新增产能方面,盛屯矿 业将利用全球原料资源优势积极配合发行人,在原材料供应链整合方面助力发行人产 能迅速扩张。 3)提升供应链响应速度:双方共同努力,发挥盛屯矿业优势,在市场整体环境中, 提升发行人获取原材料的效率,缩短发行人供应链反应时间,向发行人提供具有竞争 力的价格优势及快速供应优势,保障发行人供应链高效稳定安全。 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发行 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盛屯矿业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 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 12 发行人股票;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盛屯矿业确认,本次发行前,盛屯矿业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盛屯矿业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和 2022 年半年报报告,盛屯矿业的流动资金 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盛屯矿业出具的承 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 向。 (6)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盛屯矿业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盛屯矿业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4、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核查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股份”)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 件并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发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260130346B 法定代表人 郑永达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00648.603 万元 营业期限 1998 年 6 月 10 日至 2048 年 6 月 9 日 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 1699 号建发国际大厦 29 层 经营范围 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 13 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房地产开发经营; 贸易代理;其他贸易经纪与代理;谷物、豆及薯类批发;饲料批 发;棉、麻批发;林业产品批发;其他农牧产品批发;酒、饮料及 茶叶批发;其他预包装食品批发;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纺织 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服装批发;鞋帽批发;煤炭及制品批发 (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石油制品批发(不含成品油、 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 和监控化学品);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 品);其他车辆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 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 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第二、三类医疗器械零售;其他车辆零 售;酒、饮料及茶叶零售;其他未列明零售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 的项目);其他仓储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软件开发;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 (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事项);黄金、白银的现货交易。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建发股份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153),根据 公告信息,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建发股份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1,356,687,985 47.38% 2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96,829,804 3.38% 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 66,384,907 2.32% 4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59,373,086 2.07%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9,762,383 1.39% 6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 16011 组合 36,700,859 1.28% 7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零零三组合 30,948,732 1.0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泰星元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8 23,222,306 0.81% 基金 9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三组合 22,809,235 0.80% 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958,308 0.59%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建发股份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综上,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建发股份 47.38% 的股份,为建发股份控股股东;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厦门建 发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建发股份 47.38%的股权,为建发股份实际控制人。 14 (3)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建发股份是一家以供应链运营和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现代服务型企业。建发股份 以“开拓新价值,让更多人过上更有品质的生活”为使命,以“专业、高效、优质、 诚信”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供应链增值服务和房地产综合服务。建发股份致力于供 应链增值,提供“LIFT 供应链服务”,以“物流”、“信息”、“金融”、“商务” 四类服务要素为基础,为客户整合运营过程中所需的资源,规划供应链运营解决方案, 并提供运营服务。建发股份的供应链运营服务在金属行业、浆纸行业、矿产业、农产 业、轻纺业、化工行业、机电行业、汽车行业、酒业、物流行业、金融行业、新兴行 业等业务领域形成优势,与 150 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业务关系。建发股份在房地产 开发领域形成了“建发房产”与“联发房产”两大品牌,现在中国 29 个城市进行房地 产开发,初步形成了全国性战略布局。根据建发股份第一季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建发股份注册资本 30.06 亿元,资产总额 6,885.20 亿元,净资产 1,401.87 亿元, 实现营业收入 1,505.99 亿元,归母净利润 10.08 亿元。因此,建发股份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建发股份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锂电三元前驱体原材料供应链合作:①建发股份利用自身在钴、镍、碱等材料 方面的供应链组织能力,向发行人供应硫酸钴、硫酸镍等锂电三元前驱体制造所需材 料,并提供相应的供应链金融服务;②建发股份利用自身在钴、镍、锂、锰等金属材 料方面的行业经验、供应资源、期货现货结合操作能力,为发行人提供包括材料统采、 成本锁定等模式在内的供应链服务; 2)锂电材料设备代采服务:建发股份依托自身内、外贸业务经验与执行能力、进 出口物流资源、结算能力等为发行人采购反应釜、离心机、回转窑等关键设备提供综 合性供应链服务,提升设备交付时效性,加快投产,并提供相应的供应链金融服务; 3)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建发股份依托现有融资租赁平台,为发行人量身定制专属 服务,涵盖但不局限于厂商租赁、经营租赁、委托租赁等服务,提供从贸易、保险、 保理、顾问咨询、投资等一站式的金融增值服务。 15 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发行 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建发股份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 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 发行人股票;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建发股份确认,本次发行前,建发股份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建发股份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和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建发股份的流动资 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建发股份出具的 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 方向。 (6)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建发股份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建发股份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签署了参与此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签署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 合法、有效。 16 (三)合规性意见 1、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 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 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 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 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员工持股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 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2、海通创投目前合法存续,作为海通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发行 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四)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同时,本次战略配售不 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3、帕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目前合法存续,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符合发行人选取 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五)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帕瓦股份专项资管计划的所有投资者均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 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监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该资管计划为权益类 资管计划,认购门槛为 100 万元,成立规模不低于 1,000 万元,符合《关于规范金融 17 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的监管要求。 四、律师核查意见 主承销商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战略 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承销指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且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的资格。 五、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 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向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 《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