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瓦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22-10-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帕瓦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7号),公司首次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59.455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88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1,742,885,617.16元,减除发行费用147,755,573.2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1,595,130,043.9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9月14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48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
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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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拟用募集资金
1 年产 4 万吨三元前驱体项目 125,937.79 125,937.79
2 补充流动资金 25,000.00 25,000.00
合计 150,937.79 150,937.79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正常推进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
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
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8,575.21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超募资
金金额为2,572.00万元(含利息及理财收益,以转出日金额为准),占超募资金总
额的比例为29.99%。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
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承诺及说明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
情形。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
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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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2,572.00万元(含利息及理财收益,以实际转出日的金额
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
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该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系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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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涉及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公司最近12个月内
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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