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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帕瓦股份: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2022-11-23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健全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具体包括:
    (一)内部董事:指与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管理人员或员工担任的
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
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四)内部监事:指与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管理人员或员工担任的
监事;
    (五)外部监事:指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其他职
务的监事。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二)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责任义务大
小相符;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1/3
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体现薪酬与考核制度、奖惩办法、激励机制
挂钩。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内部董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考其与公司签订
的劳动合同,结合其所在岗位职务、工作目标及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制定,经
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内部董事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仅领取所任高级管理
职务的薪酬,其薪酬标准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执行,不领取津贴。
    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股东大
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内部监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由监事会参考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
同,结合其所在岗位职务、工作目标及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制定,经股东大会
批准后实施。
    外部监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由监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薪酬政策与方案的
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等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
当回避。
    第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就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的薪酬向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综合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证券办等职能部门配合
保障相应薪酬政策的落实。


                           第五章 薪酬结构与发放
    第九条 董事、监事的薪酬:
    (1)内部董事、内部监事:根据其在公司具体职务、岗位,按照公司内部
薪酬管理制度发放薪酬,不领取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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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实行津贴制,津贴标准依据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月度发放;
    (3)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第十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津贴总包:
    (1)当年净利润 2 亿元以下(含本数),当年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津贴
总包不得超过 100 万元;
    (2)当年净利润 2 亿元以上(不含本数),当年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津
贴总包不得超过 150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不力、决策失
误等原因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履职责任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
重,给予相应经济处罚或内部职务处分。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因履行职责、处理公司事务所发
生的各种差旅费用(含往返公司交通费、住宿费等)及相关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
担,按照公司财务报销制度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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