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瓦股份: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12-28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可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等情形,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的,可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
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
信息。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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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
中心、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办理审批表》、《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
人保密承诺函》,并附相关资料提交证券办,由董事会秘书登记,经董事长签字
确认后,交证券办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登记、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
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
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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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规定的暂缓、豁免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对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负责人予
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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