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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帕瓦股份: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2-28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完整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证券办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落实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
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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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相关事项提供服务及参与其具体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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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三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一事一记。在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进行书面确认。
    第九条 发生以下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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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督促涉及的相关人员对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书面进行书面确认,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本条上述主体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由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书面确认,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
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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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中心、各部门、子公司(包
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负责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书
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须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进行核实,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涉
嫌刑事犯罪的,公司应配合司法机关、监管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在公开前负有保密的责
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
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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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应在提供前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内部制度进行处罚。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如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
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如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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