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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瓦股份: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2-28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
制度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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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应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官网、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方便投资者参与,若出现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
性条件,公司应及时发现并清除。
    第七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信息。公司开设新媒体交流平台的,其访问地址应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
栏公示,并及时、同步更新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
回复。对投资者提问较多或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加以汇总梳理,并将
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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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同时,股东大会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
事项说明会等。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
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参加说明会。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投资者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
事项。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
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在中国证监
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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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对此类活动,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
等问答记录,并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的“科创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十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
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及其他有偿手段影响媒体报道的客观独立
性。同时,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 公司应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
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制
定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负责人,证券办是具体职能部门。公司监事会应对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
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发展战略、运作管理等信息的基础上,负责建立具体工作
机制,落实本制度,持续关注新闻及网络媒体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时向董事
会及经营管理层反馈,并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
沟通关系,及时回复、解决监管部门关注的问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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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办配备专职人员,在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组织安
排下,负责具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等情况;
    (二)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三)组织、实施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四)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原则上须董事会秘书全程参加。除非
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对活动中投资者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发布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公司业务方面的营销宣传与推介,由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样稿,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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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对主动来访的媒体,公司相关部门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公司董
事会秘书,经审核后方可接受采访。采访后,最终拟报道的文字资料也应报公
司董事会秘书,经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办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
培训,并不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内部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
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活动,应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
情况和交流内容,并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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