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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帕瓦股份: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04-14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合理、高效使用资金,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
股权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本制度中所称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投资的目的:为有效地利用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资本扩张,
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投资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最大化;
    (三)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发挥和加强公司的核
心竞争力;
    (四) 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风险管理,
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 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六条 本制度规范的投资行为包括:
    1、委托经营或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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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购买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
    3、独资、合资或合作投资设立公司(企业);
    4、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
    5、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
    第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承包,
财产租赁等行为时,比照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
其审批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2/5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公司进行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以
外的其他对外投资时,应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已按照本规则第九条及第十条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未达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
理进行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战略管理中心为对外投资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中:
    (一)战略管理部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编制,并负责落实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从商务谈判、申报立项、协调沟通到
事后评价的工作;
    (二)法务部负责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的编写与审核,配合参与对
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与商务谈判;
    (三)证券办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
关规定,组织相应内部审议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投资效益评估、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
措、办理出资手续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审计。
    第十六条 对专业性较强或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公司可组织、成立专门项
目小组,落实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经公司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统筹安排,负责
组织实施及后续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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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
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应查明原因,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
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回收与转让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依法回收对外投资:
    (一) 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 因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 因不可抗力致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投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发生时。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依法转让对外投资:
    (一) 投资项目(企业)已明显有悖于公司战略发展和经营方向;
    (二) 投资项目(企业)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三) 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大量补充资金;
    (四) 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各知
情人员均不得利用知悉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亦不得透露、暗示他人进行内幕交
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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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
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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