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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帕瓦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2023-04-1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帕瓦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欢、李欣                  被保荐公司代码:688184


                                  重大事项提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7 号)批复,浙江帕瓦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股份”、“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 3,359.4557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51.8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4,288.5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9,513.00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
 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2 年 9 月 1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在 2022 年 9 月 1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
 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2 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1
                 项 目                                          工作内容
计划。                                         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
                                               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
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
                                               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
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
                                               况。
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
                                               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机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构于 2023 年 4 月 3 日至 2023 年 4 月 7 日对上
                                               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6、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作、承诺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
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7、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各项承诺。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
的行为规范等。                                 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10、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况”。


                                           2
                 项 目                                        工作内容
重大遗漏。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的情况”。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的情况”。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3、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施予以纠正。                                   情况。
14、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
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
                                               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承诺
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
                                               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
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
                                               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
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
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
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15、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
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6、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该等事项。


                                           3
                 项 目                                          工作内容
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17、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于
量。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       2023 年 4 月 3 日至 2023 年 4 月 7 日对上市公
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       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
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表人有 1 人参加了现场检查。
18、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
利益;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
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
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9、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
                                               该等事项。
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
20、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促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
                                               该等事项。
露等义务
21、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
                                               该等事项。
现场核查报告


                                           4
                 项 目                                          工作内容
22、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
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
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
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二)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三)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该等事项。
(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
(五)涉及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
事项;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
其他情形。
23、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
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
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
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大
不利变化;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三)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       该等事项。
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四)主要产品研发失败;
(五)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市场出现
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
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2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
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
                                               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 2023 年 4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月 3 日至 2023 年 4 月 7 日对上市公司募集资
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关
                                               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25、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依法规范运作,未切实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       该等事项。
况
                                               2022 年度,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
26、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
                                               下:

                                           5
                项 目                                       工作内容
                                           2022 年 9 月 6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之专项核查报
                                           告》;
                                           2022 年 10 月 10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核查意见》;
                                           2022 年 10 月 10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核查意见》;
                                           2022 年 10 月 10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2022 年 10 月 21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2022 年 11 月 22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
                                           方式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将持续加强对公司规范运作、信息
                                         披露、对外信息报送事项的持续督导,如发
27、保荐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如有)
                                         现重大异常,将立即采取措施,督促公司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海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
 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
 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三、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一)技术风险

    1、技术路线变动的风险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为新能源动力汽车的核心部件之一,目前三元锂离子电
池和磷酸铁锂电池是主流动力锂电池。近年来,磷酸铁锂电池的长电芯方案、无
模组技术(CTP)、刀片电池等应用技术进步速度较快,其能量密度可以满足续
航里程较低的新能源汽车的需求。锂离子电池的不同技术路线的竞争预期将长期
继续。同时,氢燃料电池、钠离子电池、磷酸铁锰锂电池等新技术路线未来也可
能对传统技术路线形成冲击。若公司技术研发方向无法契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
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与持续盈利能力将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失败风险

    锂离子电池产业整体的迭代速度较快,以新能源汽车为主的终端产品对锂离
子电池的续航能力、安全性、循环寿命、耐高低温、充电效率等技术指标的诉求
持续提升,使得上游正极材料前驱体的电化学性能与理化性能必须随之不断优化。
燃料电池、钠离子电池、磷酸铁锰锂电池等新技术路线未来可能逐渐产业化,如
果公司未来的研发方向未能准确把握行业主流技术路径方向或公司研究开发未
能取得预期技术成果,公司产品可能因无法满足客户需求而竞争力下降。

    3、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为保持市场竞争力,三元前驱体企业对新产品的研发创新能力与对工艺技术
进行持续性改进的能力尤为关键,因此保持核心技术人才队伍的稳定性对于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随着三元前驱体行业对高端技术与管理人才的需求日益
迫切,公司存在核心技术团队流失的风险。若未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公司
的生产经营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被侵害的风险

    公司在长期的研发过程中,掌握了一系列核心技术,形成了多项知识产权。

                                    7
如果公司的研发成果、核心技术被竞争对手获知并加以应用、模仿,则公司的核
心竞争力将会遭受损害。

    此外,如果公司产品对应的专利权到期,第三方公司可能通过公开渠道获得
相关技术资料,开发与公司产品存在直接竞争的产品,进而可能影响产品的销售
规模和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经营风险

    1、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22 年度,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96.31%。其中,
公司来源于厦钨新能和广东邦普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88.42%,主要
客户集中度高。若未来厦钨新能和广东邦普因下游客户需求变更出现技术路线变
更、产品结构调整、新增或更换供应商等情况,降低对公司的采购需求,将可能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 NCM 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主要应用终端为新能源汽车,因此
我国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变化对公司经营具有较大影响。我国新能源汽车行
业的财政补贴逐年削减,短期来看,财政补贴政策的退坡一定程度上打压了新能
源汽车上下游产业链的市场需求。同时,财政补贴的逐渐退坡给新能源汽车上下
游产业链带来了较大的降本压力,公司产品的利润空间可能因此受到挤压。

    3、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三元前驱体作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的核心部件,新进入者不
断通过直接投资、产业转型或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竞争。目前行业上游原材料供
应商与下游正极材料制造厂商亦纷纷向三元前驱体方向发展,使得市场竞争日趋
激烈。三元前驱体领域呈现单晶化、高镍化和低钴化的技术趋势,涉及三元前驱
体及正极材料生产的企业目前纷纷大量规划扩建新产能以满足下游需求。如果未
来三元前驱体市场需求增长不及预期,行业参与者不断增加,则行业竞争可能加
剧,对公司未来的市场份额、业务发展与盈利能力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4、公司产品结构较为单一的风险

                                    8
    公司专注于 NCM 三元前驱体,尤其是单晶型中高镍三元前驱体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公司目前产品结构较为单一,对下游技术路线变更、市场容量变化等
不确定因素所引起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一旦未来单晶型 NCM 三元前驱体的市
场需求不及预期,公司的生产经营将受到不利影响。此外,行业内产品逐渐呈现
高镍化的趋势,公司 NCM6 系、7 系、8 系产品销售占比较小,公司 NCM8 系产
品商业化时间相对较晚,若未来公司无法满足客户对于高镍化产品的需求,公司
的生产经营将受到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1、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2022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为 12.18%。近年来,三元电池行业竞争者
增多,行业产能持续扩张。未来,若出现新能源汽车行业政策不利调整、原材料
价格剧烈波动、三元前驱体行业竞争加剧或者公司未能保持产品的核心竞争力等
各种不利情形,则公司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

    2、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及发生坏账的风险

    2022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 7,720.24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1.88%。未来,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客户的数量和类型
都将有所增加,若未来公司主要应收账款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
导致公司回款状况不佳甚至发生坏账,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
利影响。

    3、期末存货金额较大及发生跌价的风险

    2022 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为 66,914.06 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16.30%。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适度储备存货,公司期末的存货余额及占资产总额
的比例较高,一方面会对公司形成较大的流动资金占用,另一方面,若未来因市
场需求变化,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可能存在存货成本高于可变
现净值的情形,公司存货可能出现跌价损失,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风险

    2022 年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68,343.36 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比

                                   9
例为 16.65%。若未来公司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或产品技术升级迭代导致技术线
路发生重大变更、资产利用率降低等情形,公司的固定资产可能会存在减值的风
险,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风险

     1、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产品的生产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生产工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可能因
操作疏忽或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遭遇安全危险。如果未来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管
理制度未能完全有效执行或个别员工疏忽导致操作不当,公司可能面临发生安全
生产事故的风险,公司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2、业务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与内控风险

    随着公司募投项目逐年建成达产,公司资产、产销规模等都将进一步扩大,
与此对应的经营活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亦将趋于复杂,这对公司的战略规划、
运营内控、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的经营模式、组织方式、
管理方法未能持续有效地提升以适应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将存在规模扩张
导致的管理风险和内控风险,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2 年,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会计数据情况如下:

                                             2021 年度          本期比上
         项目              2022 年度                            年同期增    2020 年度
                                        调整后      调整前      减(%)
营业收入(万元)           165,625.51   86,621.36   85,790.38       91.21   57,901.3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14,582.02    8,355.54    8,341.53       74.52    4,098.38
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10,858.79    7,455.54    7,441.53       45.65    3,579.11
元)


                                        1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117.28   -24,097.89   -24,097.89     不适用     3,711.79
净额(万元)
                                               2021 年末           本期末比
                                                                   上年同期
          项目              2022 年末                                          2020 年末
                                          调整后       调整前      末增减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万
                            312,314.05   138,219.02   138,205.01      125.96   59,863.48
元)
资产总额(万元)            410,576.28   201,342.86   201,326.37      103.92   97,969.52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2021 年            本期比上
          项目               2022 年                               年同期增     2020 年
                                          调整后       调整前
                                                                   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                1.34         0.94         0.94       42.55        0.57
稀释每股收益(元)                1.34         0.94         0.94       42.55        0.5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
                                  0.99         0.84         0.84       17.86        0.50
本每股收益(元)
                                                                   减少 0.1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87         7.97         7.95                    7.28
                                                                   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减少 1.25
                                   5.86        7.11      7.10                    6.36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个百分点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                                         减少 0.51
                                   3.19        3.70      3.74                    4.64
例(%)                                                        个百分点
     注 1: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
会[2021]35 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对上年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1、报告期内,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高速发展,带动对上游原材料需求持续
旺盛,公司订单饱满、产能持续投放,2022 年已建成三元前驱体产能 2.5 万吨,
同比增长 116.47%,销量约 1.63 万吨,同比增长 82.21%,致使公司营业收入同
比增长 91.21%。

    2、报告期内,公司产销量显著增长,结合出货结构中以单晶型 NCM7 系 4.4V
高电压为代表的高端产品快速放量,使得公司盈利能力进一步提升,致使公司归
母净利润同比增长 74.52%,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 45.65%,并相应的,致
使公司的相关每股收益指标实现同比大幅增长。

    3、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 IPO 上市,募集资金净额约 15.95 亿元,并已于
三季度开始着手进行 IPO 募投项目的建设,致使公司净资产同比增长 125.96%、
总资产同比增长 103.92%。

                                          11
    4、报告期内,公司在产销两旺的情况下,加强对上下游的供应链管理、应
收账款管理,销售产品收到的现金增加,致使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转正。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经过多年的积累,帕瓦股份形成了卓越的研发团队优势、技术研发优势、产
品质量和生产工艺优势、客户供应链深度介入优势等核心竞争优势,具体如下:
    (一)卓越的研发团队优势

    公司重视研发投入及研发团队建设,构建了成熟的研发体系。公司与中南大
学等学术科研机构合作密切,产学研结合紧密,基础科学研究扎实,能够做到不
断推陈出新,实现持续不断的技术创新。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以多重专业背景的研发人员为基础,以外部特聘专家为补
充,构建了成熟的研发体系和人才队伍。同时,公司研发团队与销售一线、生产
一线人员密切合作,组成了以基础研发、应用研发、成果转化三步走为核心架构
的科研成果研发和转化体系。

    公司研发团队的负责人张宝在三元正极材料及其前驱体材料领域具有丰富
的经验。2021 年,张宝入选浙江省“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二)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高度重视基础研发和应用转化。目前,公司已掌握窄分布单晶三元前驱
体合成技术、一次颗粒排列方式可控技术、高活性花瓣状三元前驱体制备技术、
前驱体湿法掺杂技术等一系列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公司在单晶型中高
镍三元前驱体领域技术水平处于行业先进地位,使用公司单晶型 NCM 三元前驱
体烧结而成的单晶三元正极材料具有良好的循环稳定性和结构稳定性。

    公司在多晶型高镍三元前驱体领域亦实现产品量产,产品成功获得下游客户
认可并实现批量销售。公司参与研发的“难处理镍钴资源材料化增值冶金新技术”
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三)产品质量和生产工艺优势


                                   12
    公司拥有丰富的三元前驱体制备技术。公司产品性能优异,具有品质稳定、
元素比例控制精准、磁性物质含量低、杂质元素控制效果好的优势。

    公司生产工艺流程先进,公司的半连续法生产工艺具有单釜产量高、反应速
率可控、一次形貌可控、产品微粉少的优势。
    (四)客户供应链深度介入优势

    随着下游整车厂对三元正极材料能量密度、安全性能等核心指标要求的日益
提升,三元正极材料厂商需要在产品的设计开发阶段即与核心原材料供应商就产
品的设计性能、控制参数等诸多方面进行协作,从而形成上下游供应链在技术、
生产、购销方面的深度合作。因此,主流三元正极材料厂商对三元前驱体供应商
大多设有严格而复杂的认证程序。

    在此产业模式下,三元前驱体产品需要针对客户的技术路线进行研发、设计
和生产,并完成客户对产品性能的测试和验证。在此合作模式下,三元前驱体生
产企业短期内进入下游客户供应链存在较大难度。

    公司三元前驱体产品的性能指标均符合客户产品各项需求。公司的技术人员
在客户产品的设计早期即与客户开展密切技术交流,并提供从研发到生产的全流
程技术咨询和服务。

    基于同客户的长期技术合作,公司与厦钨新能和广东邦普等多家知名正极材
料企业建立了紧密的供应链上下游合作关系,客户的合作稳定性较高。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一)研发支出情况

    2022 年度,公司研发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变化幅度(%)
      费用化研发投入               5,289.69         3,207.01                 64.94
      资本化研发投入                        /               /                    /
       研发投入合计                5,289.69         3,207.01                 64.94
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               3.19          3.70     减少 0.51 个百分点


                                    13
           (%)

 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比重(%)                 /              /                    /

     2022 年度,公司研发投入 5,289.69 万元,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为
3.19%;上年同期研发投入 3,207.01 万元,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为 3.70%。
公司始终保持研发的高投入,报告期内,公司为提升竞争力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进一步充实研发团队、加强开展研发活动,全年研发费用同比增长 64.94%。
     (二)主要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晶核生长法合成可控大小三元前驱体工艺探索”项目和
“多元复合正极材料前驱体制备工艺探索” 项目已进入量产和销售阶段;“疏密
交替式多层轮胎结构三元前驱体制备技术”项目处于中试阶段,部分产品已进入
下游客户验证阶段;“预氧化制备高性能三元前驱体”项目和“电动汽车用单晶
高镍低钴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项目部分产品已实现批量销售,部分产品处于下
游客户验证阶段;“NCM9 系超高镍三元前驱体制备技术”项目、“NCA9 系超高
镍三元前驱体制备技术” 项目和“钠离子电池层状正极材料前驱体制备技术”
项目正处于中试研发阶段。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如有)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合规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累计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                                                          159,513.00
   加:利息收入净额                                                      574.34
   减:手续费                                                               0.10
   减:募投项目已投入金额                                              11,708.41
   减: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572.00
   减: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不含预先投入的发行费用)       6,980.11


                                      14
    减: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大额存单)                         30,000.00
    减: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7,197.16
2022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101,629.56
    加: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大额存单)                         30,000.00
2022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                                         131,629.56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571915252910158          18,881.3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571915252910616                   -
                                            3301040160021560993         10,857.88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
                                            3301040160021561124                  -
                                            1211024029202201957          7,074.6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
                                            1211024019200273219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359000100100699394           6,021.5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364981569465         15,561.2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                  374082041658         19,595.6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393582050652         23,637.10
                               合计                                    101,629.56

     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
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
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
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
冻结及减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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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况。


    十一、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
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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