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张家港 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特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广大特材首次公开发行部 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1 月 6 日出具《关于同意张家港广大特 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 号),同意广 大特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41,800,000 股,并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164,8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26,780,705 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8,019,295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17 名,对应股票数量为 59,3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01%,该部分限售股将 2021 年 2 月 18 日起 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 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1 说明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有关承诺如下: (一) 股份锁定的承诺 1、股东徐辉、苏州邦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周奕晓、黄路皓、宁波十月 吴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保税区十月海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 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 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 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 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若因本人/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本合 伙企业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 /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2、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马静、缪利惠、顾金才、钱强、陈志军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六个月。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 2 (4)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股东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凤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 公司、宁波航元宇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玉莲、侯全法、陈君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 企业/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2)若因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 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 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4、核心技术人员顾金才、钱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 累积使用。 (3)上述期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二)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股东徐辉、苏州邦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周奕晓、黄路皓、宁波十月 吴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保税区十月海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 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锁定期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市公司 3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3)在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将 依照证券市场的当时有效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减持计划告知公 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4)若因本人/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合伙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 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59,350,000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2 月 18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 剩余限售 持有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流通数量 股总数 数量(股) 本比例 (股) (股) 1 徐辉 8,500,000 5.16% 8,500,000 0 苏州邦达投资中心(有限合 2 7,200,000 4.37% 7,200,000 0 伙) 3 周奕晓 6,500,000 3.94% 6,500,000 0 4 黄路皓 6,500,000 3.94% 6,500,000 0 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 5 4,800,000 2.91% 4,800,000 0 司 宁波十月吴巽股权投资合伙企 6 4,100,000 2.49% 4,100,000 0 业(有限合伙) 注1 7 马静 3,000,000 1.82% 3,000,000 0 8 顾玉莲 3,000,000 1.82% 3,000,000 0 宁波航元宇信投资管理合伙企 9 3,000,000 1.82% 3,000,000 0 业(有限合伙) 4 张家港保税区十月海昌投资管 10 2,500,000 1.52% 2,500,000 0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 陈君 2,300,000 1.40% 2,300,000 0 张家港市凤凰文化旅游发展有 12 2,300,000 1.40% 2,300,000 0 限公司 注2 13 缪利惠 2,250,000 1.37% 2,250,000 0 注3 14 顾金才 1,750,000 1.06% 1,750,000 0 注3 15 钱强 900,000 0.55% 900,000 0 注2 16 陈志军 500,000 0.30% 500,000 0 17 侯全法 250,000 0.15% 250,000 0 合计 59,350,000 36.01% 59,350,000 0 注 1:马静自 2021 年 1 月 8 日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承诺“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注 2:缪利惠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志军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缪利惠、陈志 军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 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3:顾金才、钱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顾金才、钱强承诺“在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 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本人 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 积使用”。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59,350,000 12 合计 59,350,000 12 五、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 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