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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大特材: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1-09-03  

                        证券代码:688186          证券简称:广大特材         公告编号:2021-045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股东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
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特材”或“公司”)股东于
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徐辉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0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徐辉:
    经查,你在减持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特材)股票过
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作为广大特材持股 5%以上股东,2021 年 4 月 8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广大特材 239,1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你未按《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首次卖
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且违背了你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做出的
承诺。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减持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
行》第六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你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出现。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股东徐辉在收到《警示函》后,表示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
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
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上市公司主体行为作出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
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