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特材: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2022-05-16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96 号
───────────────
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张家港广
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1.关于前次募集资金项目
根据申报文件:(1)截至 2021 年末,IPO 募投项目特殊合
金材料扩建项目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为 30,000 万元,实际投资
金额为 10,237.54 万元,发行人于 2022 年 3 月 8 日审议了《关于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项目延期至 2024 年 12 月;
(2)IPO 募投项目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投项目宏茂海上风电高端装备研发制造一期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均为 2022 年,截至 2021 年末募集资金使用
进度比例分别为 36.54%和 44.70%。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下游行业变化趋势、客户需求变
化、产品或客户的验证要求以及验证周期等情形,说明 IPO 募投
项目特殊合金材料扩建项目出现延期的原因,IPO 募投项目的实
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长期资产是否存在闲置、是否存
在减值风险;(2)前次募投项目是否能在预计时间内完工或达
产,截至目前各项目资金的使用内容、金额及比例,资金的后续
使用计划及预期进度,项目建设进展及后续建设情况。
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募投与前次再融资募投的产品均为大型
海上风机的零部件,但是在精加工及后续检测程序上投入的设备
有所不同。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产品差异、应用场景差异、产品用
途差异、生产程序差异、目标客户和现有产能情况,说明本次募
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现有业务的区别与联系,本次募投项目
产能建成后是否均用于大型海上风机,说明在前募再融资扩产项
目未完成建设和投产情况下开展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
合理性,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以及是否属于重复投资;(2)发行
2
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
请保荐机构对问题(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
律师对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募资规模
根据申报材料:(1)大型高端装备用核心精密零部件项目
(一期)投资总额 220,000 万元,建设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分别
为 200,620 万元和 19,380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数额 115,000 万
元;(2)截至 2021 年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为 53.91%,发行人
拟使用自筹资金 105,000 万元建设大型高端装备用核心精密零部
件项目(一期);(3)发行人拟将本次募集资金中的 40,00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未说明本次募投项目非资本性支出的
投入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建筑工程及其他费用、设
备购置及辅助安装工程支出的必要性和公允性,拟购置的设备种
类、数量和用途以及与目前产线的差异情况,说明产能与设备数
量和投资金额的匹配关系、新增产能的单位投资额与前募项目和
现有生产线是否存在显著差异;(2)结合发行人的银行授信余
额、资产负债结构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自筹资金部分的来
源和融资的可行性,相关融资进度是否会影响本次募投项目的正
常实施;(3)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
题 4 的要求,测算本次募投项目中铺底流动资金和预备费用等非
资本性支出的具体数额,并论证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是否超过募
集资金总额的 30%;(4)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
3
题 19 和问题 30 的相关要求,说明累计债券余额是否满足要求、
本次发行规模对资产负债率结构的影响及合理性以及公司是否
有足够现金流来支付债券利息;(5)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
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次发行前,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包括类金融投资)的具体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是否包含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5 规定应当扣除
的财务性投资金额。
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效益测算
根据申报材料:(1)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大型高端装备用
核心精密零部件项目(一期)项目效益测算的假设条件及计算
过程;(2)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为 16.56%,项
目所得税后投资回收期为 7.34 年。
请发行人: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22 的要
求披露大型高端装备用核心精密零部件项目(一期)实施后对
公司经营的预计影响,说明营业收入测算、各项成本费用测算
过程、依据及合理性,说明增长率、毛利率、预测净利率等收
益指标的合理性。
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广大东汽
根据申报文件:(1)2021 年 1 月发行人与东方汽轮机合资
成立广大东汽,发行人与东方汽轮机分别持有该公司 51%和 49%
的股权,发行人能够控制该公司;(2)广大东汽 2021 年末净资
4
产、2021 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 67,300.10 万元、58,258.01
万元和-1,524.89 万元,为发行人重要子公司之一;(3)2021 年
东方汽轮机为发行人第一大供应商和第二大客户。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与东方汽轮机合资成立广大东
汽的原因和背景,发行人与东方汽轮机之间的交易情况、合作模
式、相关公司章程或协议中是否存在特殊交易条款,是否存在其
他利益安排,广大东汽是否仅向东方汽轮机销售产品,是否履行
了东方汽轮机采购的相应程序,东方汽轮机采购发行人商品后的
主要用途和下一步加工工序;(2)发行人向东方汽轮机采购原
料、对东方汽轮机销售的内容、用途、金额及其占比,说明发行
人对东方汽轮机采购和销售金额快速增长的原因,发行人与东方
汽轮机交易的定价依据和公允性,2021 年广大东汽净利润为负
的原因;(3)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1-
15 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的相关内容、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
定,说明发行人与东方汽轮机的购销业务是否应认定为委托加工
业务,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提供相关购
销协议。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6.关于经营情况
6.1 募集说明书披露:(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
面价值分别为 56,873.24 万元、98,508.73 万元及 177,772.77 万元,
固定资产规模快速上升;(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产能分别为
5
232,500 吨、240,000 吨和 295,000 吨,发行人以熔炼产能衡量公
司整体产能。
请发行人:结合建设达产进度、产能利用率情况、单位厂房
面积、单位投资额、单位能耗、设备数量和采购价格等情况,说
明固定资产规模与产能产量的匹配关系以及固定资产规模大幅
增长但产能未显著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进行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6.2 募集说明书披露:(1)2021 年末,公司应收票据账面价
值为 59,695.63 万元,较 2020 年末增长 143.86%;(2)2021 年
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 55,561.81 万元,较 2020 末增长
42.26%;(3)2021 年末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的增长率高于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4)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发行人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384.62 万元、-16,280.53
万元和-69,635.48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2021 年末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的增长
高于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的变动趋势一致,2021 年末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
况;(2)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
负且呈现上升趋势的原因。
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3 募集说明书披露:(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
价值分别为 71,487.18 万元、92,040.99 万元及 150,839.04 万元;
6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部分产品产销率超过 100%。
请发行人说明:2021 年末发行人存货大幅增长的原因、期后
生产领用以及销售情况,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部分产品产销率超过
100%的原因。
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4 募集说明书披露:(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
利率分别为 21.55%、22.18%和 18.58%,呈现下降趋势;(2)发
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请发行人说明:2021 年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发行人主营业务
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
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关于其他
7.1 根据申报文件:2021 年 4 月 28 日,宏茂铸钢发生一起
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如皋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罚款 20
万元的行政处罚,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确认宏
茂铸钢上述生产安全事故为一般事故,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行政处罚作出机关与《证明》出具机关
不一致,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7 的相关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是否构成
重大违法行为。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7.2 请发行人:根据《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
7
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内容。
7.3 请发行人说明:是否符合《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
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
定,信息披露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请发行人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外,
8
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增加
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体加
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构对
发行人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发行人回复之后
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
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科创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 年 05 月 14 日印发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