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以及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行为,一致同意该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