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柏楚电子: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19-12-10  

						 证券代码:688188          证券简称:柏楚电子            公告编号:2019-008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柏楚电子”)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
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
尚需提交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现将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柏楚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93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00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68.58 元,募集资金总额 1,714,500,000.00 元,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102,812,924.52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1,611,687,075.48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5319 号)。据此,本次
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7,500.00 万元增加至 10,000.00 万元,公司类型由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上海柏楚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的议案》,制定了《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章程草案》”),该《章程草案》自公司发行
上市之日起生效。

    鉴于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于 2019 年 8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上市情
况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对《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293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号文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通股【】万股于【】年【】月【】日 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19 年 8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所”)科创板上市。                   “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00 第 六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10,000 万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市场总监及本章程规定或 财务总监、市场总监等董事会聘任的
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00 万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万股。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的活动。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决议。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含无形资产)超过公司 者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
途事项;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途事项;
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十七)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交易金额(提供担保、单方面获得利
行使。                             益的交易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
                                   过 3000 万元;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
保;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方提供的担保;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六) 上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他担保。                          其他担保。
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通过。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增加第四十三条,后续条款序号相应
调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及上交
所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发生上
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
                                  按照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
                                  规定,已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
                                  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
                                  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
                                  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
                                  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
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 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 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 第四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
召集。                            门规章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
                                  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者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者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个工作日公告并披露原因 及后续方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案。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七十三条    除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在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 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 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
关系,并自行申请回避;……        关系,并自行申请回避。否则公司其
                                  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均有权以书面形
                                  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该关联股东回避申
                                  请,董事会需将该申请通知有关股
                                  东;……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 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 董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的会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
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或两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 用累积投票制。
议召开之前作出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承诺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 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事、监事职责。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 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进行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名,承诺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更换,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任,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 1/2。                      总数的 1/2。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十)聘任或者解聘 报告工作;……(十)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市场总监等高级管理 理、财务总监、市场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 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项;……(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以下与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
非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事项:           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本章程第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四十三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并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当及时披露:
以上至 50%(不含本数);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10%以上至 50%(不含本数);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以上;
个 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 值的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10%以上至 50%(不含本数);        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10%以上;
以上至 50%(不含本数),且超过 1,000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万元不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至 50%(不含本数),且超过 1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不超过 5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上至 50%(不含本数),且超过 100 万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元不超过 500 万元。                  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科创板股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
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
财务资助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
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
                                     增加第一百一十四条,后续条款序号
                                     相应调整。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
                                     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进行披露:
                                     (一)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 亿元;
                                   (二)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交易。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会审议通过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公司 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
提供对外担保除外):               准之一的,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条第(十七)款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
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不超过 3,000 标准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并应当及时披露:
产或市值不超过 1%的交易 ;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 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3,000 万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或市值 0.1%以上,不超过 1%的交易。 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科创板股 元。
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科创板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 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
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 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
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 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
联董事予以回避。                    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
                                    联董事予以回避。
                                    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
                                    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
                                    包括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和
                                    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
                                    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市场总监及本章程规定或 财务总监、市场总监等董事会聘任的
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理人员。                            人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电话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六)以公告方式进行;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真、电子邮件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自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自
传真确认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传真确认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 通知以电话送出的,被送达人接到通
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知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
送达日期。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
                                    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
                                    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会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交所科 修改时亦同。
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因新增部分条款,章程中
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顺延。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
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
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