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楚电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2021-06-1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目 录
释 义 .................................................................................................................................... 1
正 文 .................................................................................................................................... 5
问题 1:关于智能切割头扩产项目 ..................................................................................... 5
问题 6:关于财务性投资 ..................................................................................................... 9
8-3-1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除非上下文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公司/柏楚电子 指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柏楚有限 指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柏楚数控 指 上海柏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上海波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
波刺自动化 指
司
上海波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控
波刺企管有限合伙 指
股子公司柏楚数控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
常州戴芮珂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子公
常州戴芮珂 指
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
指 发行人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象发行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具有适格管辖权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
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指
管理局
中信证券/主承销商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元/本所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立信/审计机构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指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告(修订稿)》
立信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2016-2018 年度审计报 出具的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的《上海
指
告》 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0532 号)
立信出具的《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
《2019 年审计报告》 指 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1834
号)
8-3-1
立信出具的《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
《2020 年审计报告》 指 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0228
号)
立信出具的《2016-2018 年度审计报告》、《2019 年
《审计报告》 指
度审计报告》、《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合称
天元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
法律意见书 指 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天元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天元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证监发[2001]37 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华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指 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法》
41 号)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指 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则》
告[2010]33 号)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公司章程》 指
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中国 指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8-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21)第 192-4 号
致: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发行
人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发行人申请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本所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
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下称“已出具律师文件”)。鉴于上交所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下发《关于上海柏
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本所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在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
及的相关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
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
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
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8-3-3
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
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
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与《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本所
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所有假设、前提、确认、声明及
保留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
监会、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
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8-3-4
正 文
问题 1:关于智能切割头扩产项目
1.2 根据申报文件,智能切割头扩产项目由发行人及波刺自动化共同实施。
通过项目建设,发行人将形成 BLT42X 系列,BLT64X 系列,BLT75X 系列,BLT83X
系列,BLT100P 系列,BLT200P 系列等六大产品系列。项目达产后将实现年产 14,800
台智能激光切割头产品的产能,智能激光切割头所需的大部分光学、机械原件将
实现自主生产。此外,智能激光切割头需要搭配智能总线控制系统,发行人 2020
年度总线控制系统销售量为 1,962 套。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及波刺自动化共同实施本项目的原因和分工,募
集资金的投入方式,波刺自动化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若是,需
明确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率),若否,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的情形;(2)发行人改变生产模式的原因,是否具备硬件生产的技术、人才和经
验储备;(3)激光切割头的市场容量、竞争格局、发行人的主要竞争对手,发行
人与可比竞争对手主要产品在工艺技术、市场占有率、竞争优劣势等方面的比较
情况;(4)智能激光切割头业务是否与发行人生产的总线控制系统组合销售;若
是,结合总线控制系统市场空间及报告期销售量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智
能激光切割头产能规模的合理性;(5)新增智能切割头产能的消化措施,以及项
目达产后的产能利用率、产销率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1)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及波刺自动化共同实施本项目的原因和分工
根据公司说明,柏楚电子现有主要产品为激光切割控制系统,波刺自动化目
前从事智能切割头业务,智能切割头扩产项目涉及硬件、软件两方面,因此拟由
柏楚电子和波刺自动化共同实施。
8-3-5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柏楚电子通过柏楚数控间接持有波刺自动化
89.75%的股权,波刺自动化为柏楚电子持股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柏楚电子可
以有效控制波刺自动化,有效控制募集资金使用和募投项目的实施进程。
在本项目中,柏楚电子主要负责智能激光切割头所需的电路设计、传感器设
计、光学及软件设计,波刺自动化负责机械设计和加工制造等,双方具体分工如
下:
序号 工作范畴 负责内容 实施主体
1 场地购置和装修工程 负责项目实施场地的购置和装修工作 柏楚电子
2 软件开发 负责软件设计及开发 柏楚电子
3 部分硬件设计 负责电路设计、传感器设计、光学设计 柏楚电子
负责机械设计、零件加工、来料控制、光学
部分硬件设计及加工
4 模块装配与测试、机械模块装配与测试、电 波刺自动化
制造
路烧录与测试、整机组装与测试
负责产品线售前相关工作,开拓市场、维系
5 推广营销 波刺自动化
客户关系、宣传推广、品牌营销
负责项目的经营预算、经营目标、经营计划
6 项目管理 波刺自动化
的制定监督工作、项目计划的执行
负责项目软件平台和数据库的建设和日常维
护工作,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计划制定、
柏楚电子及
7 项目实施运维 过程管理、沟通协调、跟进技术团队的进度,
波刺自动化
配合产品做好版本计划和跟踪工作,并协助
现场运维人员维修、安装、调试
由柏楚电子和波刺自动化共同实施本次项目,有利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及
业务的开展,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募集资金的投入方式,波刺自动化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
款,若是,需明确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率),若否,是否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借款的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入波刺自动化,波
刺自动化其他股东不提供同比例借款。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9
的相关规定,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说明中小
股东或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同时需明确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
条款(贷款利率)。
8-3-6
根据发行人及波刺自动化说明承诺,发行人拟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与波刺自动
化签订相关借款合同,明确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LRP),借款利息自
波刺自动化实际收到借款之日起算;同时,发行人将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用途进
行约定,即借款用于波刺自动化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智能切割头
扩产项目”,如果波刺自动化拟将本协议项下借款用于任何其他用途,需向发行
人申请,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
方可变更。综上,发行人及波刺自动化已进行说明承诺,明确波刺自动化的其他
股东不提供同比例借款及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率),上述约定符合相关规定
的要求。
波刺自动化其他股东不提供同比例借款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具
体说明如下:
1、发行人可以有效控制波刺自动化实施募投项目的进程
根据波刺自动化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全资子公司柏楚数控持有波刺自动化 73.75%的股权,柏楚数控持有 80%合伙份
额且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波刺企管有限合伙持有波刺自动化 20%的股权,发行人合
计间接持有波刺自动化 89.75%的股权,发行人对波刺自动化拥有较强的控制力,
可以有效控制募投项目的实施进程和合规性,有效控制募集资金使用、借款还款
安排和募投项目的实施进程,确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发行人向波刺自动化提供借款的条件公允
根据发行人及波刺自动化的说明承诺,发行人向波刺自动化提供借款实施募
投项目时,将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LRP)计息,波刺自动化向发行人支付相
应借款利息,波刺自动化少数股东以其所持股权比例间接承担该笔实施募投项目
的借款的利息费用,发行人向波刺自动化提供借款不会导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无
偿或以明显偏低的成本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3、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发行人产品结构,完善产品布局
8-3-7
根据发行人说明,目前发行人共有两款智能激光切割头,为 BLT64X 系列和
BLT83X 系列产品,应用于 6kw-15kw 功率激光切割设备,发行人不断加强对智能
切割头的研究开发,通过本项目建设,发行人将形成 BLT42X 系列,BLT64X 系
列,BLT75X 系列,BLT83X 系列,BLT100P 系列,BLT200P 系列等六大产品系
列,将应用领域进一步拓展,进一步完善发行人产品布局,提供新的盈利增长点,
有利于促进业务的发展,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4、规范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修订)》等规定的要求,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设
募集资金专户,规范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5、募投项目的实施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
上海市闵行区经济委员会出具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等资料,发行
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拟投资项目需要得到有
权部门批准、授权或备案的,均履行了相关手续。发行人后续通过与控股子公司
共同实施募投项目,将及时履行届时所需的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
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核查过程和核查意见
1、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查阅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发行预案、《本次发行募集资
8-3-8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等资料;
(3)取得了发行人及波刺自动化出具关于募投项目分工及发行人向波刺自动
化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相关事项的说明承诺函;
(4)查阅《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业务规则。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因柏楚电子现有主要产品为激光切割控制系统,波
刺自动化目前从事智能切割头业务,本项目涉及硬件、软件两方面,因此拟由柏
楚电子和控股子公司波刺自动化共同实施;在本项目中,柏楚电子主要负责智能
激光切割头所需的电路设计、传感器设计、光学及软件设计,波刺自动化负责机
械设计和加工制造等;募集资金的投入方式为柏楚电子向波刺自动化提供借款,
波刺自动化其他股东不同比例提供借款,发行人与波刺自动化已明确承诺借款的
主要条款(含贷款利率),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问题 6:关于财务性投资
募集说明书中未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交
易性金融资产金额为 155,125.00 万元,其他流动资产金额为 26,831.83 万元,长
期股权投资金额为 1,045.96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
业务的具体情况;(2)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本次董事会前 6 个月内发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相关财务性投
资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8-3-9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
审核问答》第 5 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
况
1、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认定标准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
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5 问的规
定,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系指:
(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
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类金融业务指除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以外的机构从事的金
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
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
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3)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
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0%(不包含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2、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1)财务性投资
8-3-10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承诺,报告期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
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
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
融业务等情况。其中,公司存在购买金融产品的情况,具体如下:
2019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2020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2019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2020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
动性好、承诺保本的投资产品(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资料,报告期至今,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为
银行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承诺保本的投资产品以及
风险较低的非保本固定收益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等产品。其中,截至报告
期末,公司非保本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具体包括“农银理财‘农银进取每年开放’
固收增强第 3 期人民币理财产品”、“招商银行青葵系列一年定开 003 号理财计
划”、“杭州银行‘幸福 99’季添益 1903 期银行理财计划”,非保本浮动收益
理财产品具体包括“中银平稳理财计划-智荟系列 203246 期”、“交银理财稳选
固收精选 6 个月封闭式 2005(久久专享)理财产品”、“中银平稳理财计划-智荟
系列 203245 期”、“杭州银行‘幸福 99’半年添益 1907 期银行理财计划”、“财
富班车进取 3 号(90 天)”,价格结构型理财产品包括“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活期
结构性存款 S 款”,前述非保本的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均未达到较高或高等级,
且均系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系合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
8-3-11
加资金使用收益,为公司及股东创造价值;公司所购买的非保本固定收益理财产
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等产品的风险等级较低,不属于收益波动较大且风
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综上所述,报告期至今,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2)类金融业务
根据公司《审计报告》及说明承诺,报告期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
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
综上所述,报告期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
务。
(二)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本次董事会
前 6 个月内发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相关财务性投资是否已从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1、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未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根据公司《2020 年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最近一期末(2020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未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含类金融业务),发行人主要
资产情况如下: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根据公司《2020 年审计报告》及相关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理财产品合同等资料,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交易性金
融资产金额约为 155,125.00 万元,主要系公司利用暂时闲置资金购买的保本浮动
收益的结构性存款以及风险较低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和非保本固定收益理财产品等
产品。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交易性金融资产明细如下:
8-3-12
单位:万元
预计年化收 本产品对
账面
产品名称 收益类型 益率/业绩比 应风险等
余额
较基准 级
农银理财“农银进取每年开放”
固收增强第 3 期人民币理财产 非保本固定收益类 4.00% 中低
1,000.00
品
招商银行青葵系列一年定开
非保本固定收益类 3.80%-4.20% R21
003 号理财计划 1,500.00
中银平稳理财计划-智荟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3.30% 中低
203246 期 1,010.00
交银理财稳选固收精选 6 个月
固定收益类、非保
封闭式 2005(久久专享)理财 3.60% R22
本浮动收益型 2,000.00
产品
杭州银行“添利宝”结构性存
保本浮动收益型 2.10%-3.20% 低
款产品 1,000.00
中银平稳理财计划-智荟系列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3.25% 中低
203245 期 1,010.00
央行一年期存
杭州银行“幸福 99”半年添益 款基准利率
非保本浮动收益 R23
1907 期银行理财计划 +2.35%(约 1,115.00
3.85%)
共赢智信汇率挂钩人民币结构 PR1(谨慎
保本浮动收益 1.75%-3.36%
性存款 00725 期产品 型) 22,000.00
杭州银行“添利宝”结构性存
保本浮动收益型 1.75%-3.31% 低
款产品(看涨期权) 2,290.00
杭州银行“添利宝”结构性存款
保本浮动收益型 1.75%-3.31% 低
产品(看跌期权) 2,280.00
共赢智信汇率挂钩人民币结构 PR1(谨慎
保本浮动收益 1.48%-3.60%
性存款 02518 期产品 型) 3,000.00
财富班车进取 3 号(90 天)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3.50% 较低
1,000.00
央行一年期存
杭州银行“幸福 99”季添益 1903 款基准利率
非保本固定收益类 R24
期银行理财计划 +2.20%(约 1,300.00
3.70%)
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
保本保最低收益型 1.5%-3.2647% 低
(机构客户) 2,000.00
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
保本保最低收益型 1.5%-3.2647% 低
(机构客户) 1,920.00
招商银行点金系列看涨三层区 保本浮动收益类 1.35-3.92% R15
1
根据该产品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风险等级由低至高为:R1、R2、R3、R4、R5。
2
根据该产品的理财产品合同,风险等级由低至高为:R1、R2、R3、R4、R5。
3
根据该产品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风险等级由低至高为:R1、R2、R3、R4、R5。
4
根据该成品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风险等级由低至高为:R1、R2、R3、R4、R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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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风险等级由低至高为:R1、R2、R3、R4、R5。
8-3-13
预计年化收 本产品对
账面
产品名称 收益类型 益率/业绩比 应风险等
余额
较基准 级
间三个月结构性存款 5,000.00
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步步高”
保本浮动收益型 2%-3.1% 低
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 100.00
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步步高”
保本浮动收益型 1.8%-2.6% 低
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 900.00
利多多现金管理 1 号 保本保收益型 2.20% 低
500.00
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活期结构性
价格结构型 0.88%-3.05% 1R6
存款 S 款 1,040.00
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步步高”
保本浮动收益型 2.0%-3.1% 低
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 1,000.00
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步步高”
保本浮动收益型 2.0%-3.1% 低
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 1,000.00
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步步高”
保本浮动收益型 2.0%-3.1% 低
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 100.00
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步步高”
保本浮动收益型 1.15%-1.95% 低
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 500.00
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步步高”
保本浮动收益型 1.15%-1.95% 低
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 80.00
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步步高”
保本浮动收益型 1.25%-2.05% 低
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 20.00
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步步高”
保本浮动收益型 1.25%-2.05% 低
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 100.00
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步步高”
保本浮动收益型 1.25%-2.05% 低
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 100.00
杭州银行“添利宝”结构性存款
保本浮动收益型 2.10%-3.20% 低 4,700.00
产品
杭州银行“添利宝” 结构性存款
保本浮动收益型 1.75%-3.55% 低 4,500.00
(挂钩汇率 B 款)
共赢智信汇率挂钩人民币结构 PR1(谨慎
保本浮动收益 1.75%-3.36% 64,000.00
性存款 00725 期产品 型)
共赢智信汇率挂钩人民币结构 PR1(谨慎
保本浮动收益 1.48-3.25% 5,000.00
性存款 02477 期产品 型)
共赢智信汇率挂钩人民币结构 PR1(谨慎
保本浮动收益 1.48%-3.30% 2,000.00
性存款 02388 期产品 型)
杭州银行“添利宝”结构性存款
保本浮动收益型 1.75%-3.25% 低 5,000.00
产品(看涨)
杭州银行“添利宝”结构性存款
保本浮动收益型 1.75%-3.25% 低 5,000.00
产品(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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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产品发行银行的说明,风险等级由低至高为:1R、2R、3R、4R、5R、6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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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年化收 本产品对
账面
产品名称 收益类型 益率/业绩比 应风险等
余额
较基准 级
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步步高”
保本浮动收益型 2.0%-3.1% 低 1,760.00
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
“乾元-周周利”开放式资产组合
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理财 保本浮动收益型 2.1%-3.3% 无或极低 3,300.00
产品
中国农业银行“本利丰步步高”
保本浮动收益型 2.0%-3.0% 低 5,000.00
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
合计 - - - 155,125.00
上述购买的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产品风险较低,均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
较高的金融产品”,因此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
审核问答》中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2)其他应收款
根据公司《2020 年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其他应收
款金额约为 520.7497 万元,主要为往来款、押金及保证金和员工借款,根据公司
说明及相关资料,前述其他应收款均不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不属于财务性投
资。
(3)其他流动资产
根据公司《2020 年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其他流动
资产包括定期存款和待抵扣进项税。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定期存款 26,750.00
待抵扣进项税 81.83
合计 26,831.83
定期存款主要为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为提高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
效率,使用闲置资金购买了收益波动小且风险较低的定期存款产品,该等产品不
属于财务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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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公司《2020 年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长期股权投
资余额为 1,045.96 万元,系对参股公司常州戴芮珂的投资。
常州戴芮珂成立于 2017 年 8 月,主要从事激光焊割设备的夹具及其部件的设
计和制造,主要产品包括激光切管机专用的卡盘及其配套产品卡爪等。该投资属
于公司在主营业务相关领域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
属于财务性投资。
综上所述,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未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
务性投资。
2、本次董事会前 6 个月内发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相关财
务性投资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2021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承诺,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
(2020 年 9 月 10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
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
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财务性投资以及投资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或者金融业务的情形,不存在新投入和
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故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涉及需扣除相关财务性投资金额的
情形。
(三)核查过程和核查意见
1、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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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
关会议文件,了解公司对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审议程序;
(2)查阅公司《审计报告》及公司说明,了解发行人主要资产情况,核查是
否存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所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3)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清单、发行人截至 2020 年末所
购买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合同、购买及赎回理财产品
的凭证等资料及发行人说明,核查前述理财产品是否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
高的金融产品”,是否属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所规定的
财务性投资;
(4)查阅被投资公司常州戴芮珂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关于投资常州戴芮
珂投资目的、常州戴芮珂业务及产品等事项的说明,核查常州戴芮珂投资是否符
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
(5)查阅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会议文件及本次发行的相
关信息披露公告文件;
(6)查阅公司说明承诺文件和相关科目明细账,了解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
前六个月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是否实施或拟实施《科创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所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2)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
资;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20 年 9 月 10 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不涉及将财务性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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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的情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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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
黄小雨
___________
杨 雯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年 月 日
8-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