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楚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6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并核查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并
就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延长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
期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将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
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我们认为,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有利于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我们认
为,本次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有利于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内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柏楚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372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
为确保本次发行顺利进行,在发行注册批复有效期内,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
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则董事会拟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
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
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如果有效申购不足,
可以启动追加认购程序或中止发行。
公司本次授权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发行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相关授权事项。
独立董事:金鉴中、习俊通、张峰
2022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