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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路股份:云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2021-11-25  

                        股票简称:云路股份                           股票代码:688190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 Yunlu Advanced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蓝村镇鑫源东路 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2021 年 11 月 25 日
                              特别提示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云路”、“本公司”、
“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
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至 36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

                                   2
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管计划锁定期为 12 个月,网下限
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120,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为 26,091,672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1.74%,流通股数量占比较少,存
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46.63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43.7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47.6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58.3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63.5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
业为制造业(分类代码:C)中的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分类代码:C31)。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1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最近一个月行业
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17.30 倍,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发行人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63.51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
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3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
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
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下游行业需求波动对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非晶合金薄带及其制品非晶铁心,主要用于配电领域,是
非晶配电变压器的主要用材及核心部件。报告期内,公司非晶合金板块的销售收
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94.65%、89.98%、84.04%和 70.05%,占比较高;
非晶合金板块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69,558.21 万元、62,919.23 万元、59,956.18 万元
和 28,992.02 万元,呈现逐年降低的趋势。

    铁心是配电变压器中的核心部件,配电变压器按照铁心材质类型分为非晶变
压器和硅钢变压器;目前全球范围内电网配电变压器的应用以硅钢变压器为主,
非晶变压器和硅钢变压器具有竞争的关系。国内配电网非晶合金变压器和硅钢变
压器的市场份额主要由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电网系统的招投标量决定。最近三
年,国家电网非晶合金变压器招标量占比分别为 27.44%、23.22%和 15.49%;2019
年、2020 年,南方电网非晶合金变压器招标量占比分别为 74.40%、58.82%,国
内非晶合金变压器招标量占比呈下降趋势。

    如果未来下游行业需求发生重大不利波动,例如电网变压器投资总量持续下
降、竞品硅钢变压器的采购占比增加等,将导致对公司非晶合金产品的需求量降
低,进而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乃至于导致公司未来业绩出现大幅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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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新材料行业的不断发展,公司主营产品非晶合金薄带及非晶铁
心面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2019 年,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非晶合金薄带的市场
占有率为 41.15%。目前,公司的主要国内竞争对手为安泰科技、兆晶科技等厂
家,其中安泰科技为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上市公司,借助央企背景、
进入行业较早以及上市平台优势已形成较大业务规模;公司的主要国外竞争对手
为日立金属,日立金属历史悠久,是金属材料领域的大型跨国企业,在品牌效应、
资金规模、市场渠道等方面具有优势。此外,商务部对日本和美国进口非晶合金
薄带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将于 2021 年 11 月到期,公司在国内市场面临来自
于日立金属的直接竞争将可能加剧。同时,随着行业内企业研发技术水平、制造
工艺、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不断提升,公司所面临的产品竞争可能有所加剧。如果
公司不能持续进行技术升级和产品创新,有效应对客户需求的变化,则公司产品
价格、毛利率及市场占有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工业纯铁、硼铁、铌铁等金属材料,报告
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均超过 70%,占比较高,原材料
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盈利能力影响较大。若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价格在短期内
或持续大幅上涨,而公司的产品定价无法相应提升,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较
大不利影响。

    (四)境外销售业务相关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收入分别为 20,573.67 万元、26,034.38
万元、27,409.01 万元和 15,545.60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7.99%、
37.23%、38.42%和 37.56%,占比总体呈增加的趋势。公司境外销售收入规模较
大,主要集中在印度、越南和韩国等国家。同时,近年来美国、印度等国家对部
分中国企业在海外开展业务采取限制措施。未来,如果境外客户所在国家和地区
的电力领域投资放缓,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政治经济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国际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或发生国际关系紧张等无法预知因素,
将可能影响公司产品的出口销售,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5
    (五)新产品市场开拓风险

    纳米晶超薄带及雾化磁性粉末产品系发行人报告期内完成研发并逐步量产
的新产品,上述新产品的收入规模及占比仍相对较小,2020 年纳米晶超薄带的
全球市场占有率预计为 7.97%,雾化粉末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为 0.27%,市场占有
率距离日立金属、安泰科技、铂科新材等行业龙头企业仍有一定差距,磁性粉末
产品现阶段与铂科新材等竞争对手相比,成本上的竞争劣势仍然存在;同时,公
司研发并储备了非晶合金立体卷铁心产品产业化的相关技术,但相关产品仍处于
前期验证及市场开拓初期,报告期内尚未实现销售收入。报告期内,公司新产品
纳米晶超薄带及雾化磁性粉末产品合计贡献收入 165.43 万元、3,040.97 万元、
10,034.59 万元和 11,616.49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23%、4.35%、
14.07%和 28.07%,占比相对较低。如果未来公司新产品市场拓展未达预期,将
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在新产品导入市场阶段,公司如果无法尽快实现成
本优势或无法在短期内提升新产品定价,公司可能存在新产品、新业务短期内盈
利能力不能快速释放的风险。

    (六)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受人民币汇率波动、海外销售占比提高、纳米晶超薄带等新产品
推出等因素影响,公司毛利率呈现一定波动,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1-6 月,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4.01%、26.88%、30.31%和 27.88%。未来如
果人民币汇率及海外销售出现不利变化、直接材料价格上升、用工成本增长或者
市场需求量减少、产品竞争加剧,均可能导致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或成本上升,将
导致公司毛利率出现下降的风险。

    (七)技术路线替代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非晶和纳米晶合金薄带的生产,目前行业内的主流技术路线为
急冷快淬工艺。若未来主流技术路线发生变化或急冷快淬工艺制备技术无法在制
备质量、大批量稳定性、制备成本等各方面继续保持其先进性,或者其它制备技
术取得重大突破,则公司的技术路线存在被新兴技术路线替代的风险,将可能对
公司的竞争优势与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6
    公司非晶合金材料生产的非晶合金变压器具备空载损耗低、运行节能等优
点,适用于轨道交通、数据中心等间歇性用电需求特点的应用场景;硅钢变压器
的负载损耗相对更低,在城市电网或工业区等高负荷用电场景应用较多。非晶材
料和硅钢材料技术路线不同、应用场景存在一定差异。若未来非晶合金变压器无
法在空载损耗低、运行节能等方面保持对硅钢变压器的性能优势,则非晶材料技
术应用空间存在被硅钢材料替代的风险。

    (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的风险

    2020 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目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已得到有效控
制,公司国内上下游供应商、客户未处于疫情严重地区,公司的采购、生产及国
内销售已全面恢复。但是 2020 年 3 月以来新冠病毒疫情开始在全球蔓延,公司
境外销售的重点区域如印度地区的新冠肺炎疫情反复,对公司境外销售业务和市
场开拓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如果未来我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成效不能保持或
疫情出现大幅反弹,境外疫情尤其是公司销售的重点国家或地区疫情进一步发
展,可能会影响下游领域对公司产品的需求以及境外销售的物流运输等环节,进
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6 月。

    本上市公告书中数字一般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
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因数字四舍五入所致。




                                     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10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许可〔2021〕3302
号”批复,同意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
449 号”批准。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A 股
股本为 12,00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其中 2,609.1672 万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云路股份”,证券代码为“688190”。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板块:科创板

    (三)上市时间:2021 年 11 月 26 日

    (三)股票简称:云路股份;股票扩位简称:云路先进材料股份

    (四)股票代码:68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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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20,000,000 股

    (六)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30,000,0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26,091,672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93,908,328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700,965 股。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科创
板青岛云路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数为 1,500,965 股,保荐机
构国泰君安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获配股数为 1,200,000 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安排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所持的 1,200,000 股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
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
售安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青岛云路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的
1,500,965 股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
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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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
取整计算),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参与网下配售摇号的共有 4,374 个账户,
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438 个。根据摇号结果,
所有中签的账户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 6 个月。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
量为 120.7363 万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7.14%,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总量的 4.42%,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 4.02%。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 55.96 亿元,发行人 2020 年度营
业收入为 71,527.96 万元;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486.75 万元、8,244.69 万元及
8,810.44 万元。满足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科
创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
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10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Qingdao Yunlu Advanced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9,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雨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21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8 年 12 月 19 日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蓝村镇鑫源东路 7 号
邮政编码             266232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董事会办公室
者关系的部门
信息披露负责人
                     石岩
(董事会秘书)
联系电话             0532-82599996
传真号码             0532-82599995
公司网址             http://yunluamt.com/
电子信箱             ylamt@yunlu.com.cn
                     软磁材料及衍生品、金属材料及衍生品的制造、开发与销售;技术
                     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金属材料、机械设备;
                     设备租赁、委托加工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
经营范围
                     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
                     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主营业务             从事先进磁性金属材料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
所属行业             所属行业为制造业(分类代码:C)中的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
                     业(分类代码:C31)。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航发资产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控股股东航发资产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420.00

                                            11
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8.00%。航发资产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中国航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6 年 10 月 12 日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70,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70,000.00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 5 号
  主要经营地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     高炳欣
   股东构成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
                 股权投资、投资项目管理、资本运营、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商务
   主营业务
                 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财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
                 股权投资;投资项目管理;资本运营;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
                 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企
                 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财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1、未经有
                 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
   经营范围      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
                 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
                 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与发行人主营业   航发资产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投资项目管理等,不存在与发行人从事
    务的关系     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航发资产(母公司财务报表)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220,463.43 万元,净资产为 200,910.94 万元,2020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 8,969.86
万元(上述数据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航发资产(母公司财务报表)总资产为 335,050.64
万元,净资产为 316,425.45 万元,2021 年 1-6 月的净利润 7,270.36 万元(上述数
据未经审计)。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发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航发。最近两年内,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12
    项目                                       内容
   公司名称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6 年 05 月 31 日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      5,000,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0,000.00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 5 号
  主要经营地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     曹建国
                 国务院国资委持股 70.00%;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持股 20.00%;中
   股东构成      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6.00%;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4.00%
                 军民用飞行器动力装置、第二动力装置、燃气轮机、直升机传动系统的
                 设计、研制、生产、维修、销售和售后服务;航空发动机技术衍生产品
                 的设计、研制、开发、生产、维修、销售、售后服务;飞机、发动机、
                 直升机及其他国防科技工业和民用领域先进材料的研制、开发;材料热
                 加工工艺、性能表征与评价、理化测试技术研究;经营国务院授权范围
   经营范围
                 内的国有资产;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经营国家授权、委托的其他业务。(企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国航发是国家批准的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之一,下属子公司主要从
与发行人主营业
                 事航空发动机制造、发动机零部件、航空技术等业务,不存在与发行人
    务的关系
                 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航发的总资产为 1,628.14 亿元,净资产为
1,001.04 亿元;2020 年,中国航发实现净利润 26.31 亿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中国航发的总资产为 1,850.87 亿元,净资产为
1,018.49 亿元;2021 年 1-6 月,中国航发实现净利润 12.48 亿元(上述数据未经
审计)。

    (二)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航发资产合计持有公司 28.50%的股权公司。公司实
际控制人为中国航发。中国航发通过航发资产间接控制发行人 28.50%的股份。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13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会设 11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4 名。
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并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
期不得超过 6 年,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本届任期起止时间

  1       李晓雨     董事长       全体发起人     2018 年 12 月-2021 年 12 月
  2       雷日赣    副董事长      全体发起人     2018 年 12 月-2021 年 12 月
  3       郭克云    副董事长      全体发起人     2018 年 12 月-2021 年 12 月
  4       刘   颖     董事        全体发起人     2018 年 12 月-2021 年 12 月
  5       庞   靖     董事        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01 月-2021 年 12 月
  6       马   可     董事        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06 月-2021 年 12 月
  7       刘   潋     董事        全体发起人     2018 年 12 月-2021 年 12 月
  8       韩   跃   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04 月-2021 年 12 月
  9       牟宏宝    独立董事      全体发起人     2018 年 12 月-2021 年 12 月
 10       司鹏超    独立董事      全体发起人     2018 年 12 月-2021 年 12 月
 11       王玉海    独立董事      全体发起人     2018 年 12 月-2021 年 12 月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监事会设 3 名监事,其中,职工监事 1 名。
公司除职工代表监事之外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
                                     14
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并可连选连任。公司现任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               本届任期起止时间

  1       张   强     监事会主席           全体发起人         2018 年 12 月-2021 年 12 月
  2       王   静           监事           全体发起人         2018 年 12 月-2021 年 12 月
  3       王   玲       职工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18 年 12 月-2021 年 12 月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共有 4 名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起止时间

      1          李晓雨                  总经理              2018 年 12 月-2021 年 12 月
      2          庞 靖                  副总经理             2018 年 12 月-2021 年 12 月
      3          刘树海                 副总经理             2018 年 12 月-2021 年 12 月
      4          石 岩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018 年 12 月-2021 年 12 月



      (四)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共有 5 名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李晓雨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2                庞     靖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3                刘树海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4                李庆华               研发部部长、装备开发部部长、核心技术人员
      5                江志滨                       技术总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
份、债券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表:
                                             15
                                                                                   单位:股、%

                                                                                   自上市之日
序号        姓名        职务/近亲属关系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起限售期限
    1      李晓雨        董事长、总经理              24,984,000          27.76         36 个月
    2      郭克云                董事                24,930,000          27.70         12 个月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江志
    3      江志俊                                     1,386,000           1.54         12 个月
                        滨为江志俊近亲属


        2、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近亲属存在通过多邦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持有多
                                                            间接持有
序                    职务/         间接持股   邦合伙                    间接持     自上市之日
         姓名                                                 公司
号                  近亲属关系        单位     权益比                    股数量     起限售期限
                                                            股份比例
                                                 例
                   董事长、总经
1       李晓雨                      多邦合伙        20.00         1.00   900,000       24 个月
                       理
                   副总经理、董
2       庞 靖                       多邦合伙        18.00         0.90   810,000       24 个月
                       事
3       刘树海       副总经理       多邦合伙        16.80         0.84   756,000       24 个月
4       李庆华     核心技术人员     多邦合伙        13.60         0.68   612,000       24 个月
5       江志滨     核心技术人员     多邦合伙        11.20         0.56   504,000       24 个月

        注:除上述持股外,本次发行中李晓雨、庞靖、刘树海、石岩持有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

青岛云路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比例分别为 17.92%、18.62%、17.71%、

17.69%,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青岛云路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票 1,500,965 股。



        上述人员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且上述人员关于所持股份的限
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
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6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为多邦合伙,持有发行人
450.00 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的 5.00%,占首次公开发行后股本的 3.75%。
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企业名称        青岛多邦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20 年 11 月 3 日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硕辉苑 9 号楼 3 单元 402 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硕辉苑 9 号楼 3 单元 40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庞靖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
       营业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多邦合伙的合伙人构成及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        占合伙企业权益比例       合伙人性质

  1         庞    靖               306.00                   18.00%   执行事务合伙人
  2         李晓雨                 340.00                   20.00%     有限合伙人
  3         刘树海                 285.60                   16.80%     有限合伙人
  4         李庆华                 231.20                   13.60%     有限合伙人
  5         江志滨                 190.40                   11.20%     有限合伙人
  6         曾远华                 129.20                   7.60%      有限合伙人
  7         张建民                  47.60                   2.80%      有限合伙人
  8         张连学                  34.00                   2.00%      有限合伙人
  9         田守好                  34.00                   2.00%      有限合伙人
  10        陈    昌                20.40                   1.20%      有限合伙人
  11        姜    宁                20.40                   1.20%      有限合伙人
  12        李    晨                20.40                   1.20%      有限合伙人
  13        董秀坤                  20.40                   1.20%      有限合伙人

                                            17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            占合伙企业权益比例           合伙人性质

  14           魏文喜                  10.20                     0.60%        有限合伙人
  15           石晓敬                  10.20                     0.6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700.00                   100.00%               -



    多邦合伙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持股及减持
意向等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
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
持意向等承诺”。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未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
股计划,不存在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并在上市后准备实施或行权的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 9,00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
0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涉及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航发资产(SS)         34,200,000         38.00%         34,200,000       28.50%         36 个月
       李晓雨           24,984,000         27.76%         24,984,000       20.82%         36 个月
       郭克云           24,930,000         27.70%         24,930,000       20.78%         12 个月
    多邦合伙             4,500,000             5.00%       4,500,000        3.75%         24 个月
       江志俊            1,386,000             1.54%       1,386,000        1.16%         12 个月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
                                   -                 -     1,200,000        1.00%         24 个月
    有限公司


                                                18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
板青岛云路 1 号战
                                    -              -        1,500,965         1.25%        12 个月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
                                    -              -        1,207,363         1.01%         6 个月
      股份
         小计            90,000,000      100.00%          93,908,328        78.27%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              -      26,091,672          21.74%              -
      股
         小计                       -              -      26,091,672        21.74%                -
         合计            90,000,000      100.00%         120,000,000       100.00%                -

       注 1:SS 代表 State-owned Shareholder,即国有股股东;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发行后
 序号                  股东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航发资产(SS)              34,200,000                28.50%             36 个月
   2                  李晓雨                  24,984,000                20.82%             36 个月
   3                  郭克云                  24,930,000                20.78%             12 个月
   4                 多邦合伙                     4,500,000             3.75%              24 个月
            国泰君安证券资管-招商银
            行-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青
   5                                              1,500,965             1.25%              12 个月
            岛云路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6                  江志俊                      1,386,000             1.16%              12 个月
   7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1,200,000             1.00%              24 个月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8,669           0.0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                   39,338           0.03%                     -
                  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发行后
 序号                  股东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
  10       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                  33,286            0.03%              -
                 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92,822,258              77.36%              -

   注 1:SS 代表 State-owned Shareholder,即国有股股东;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参与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参与认购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保荐机构安排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
发行战略配售,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
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
股份数量为 120.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00%,跟投金额为 55,956,000.00
元。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
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
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具
体情况如下:

               初始认购股     获配股数(万    获配金额(不 新股配售经 限售期限(自
投资者名称
               数(万股)         股)        含佣金)(元) 纪佣金(元) 上市之日起)
国泰君安证
裕投资有限      150.0000       120.0000           55,956,000.00         -       24 个月
    公司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20
计划为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青岛云路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青岛云路 1 号资管计划”)。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审议公司高管和人员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
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拟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

      青岛云路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持有资产管理专项计划份额比例
如下:

                                          实际缴款金额    资管计划份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的持有比例
  1       李晓雨         董事长、总经理    1,260.257438         17.92%   高级管理人员
  2        庞靖             副总经理       1,309.495403         18.62%   高级管理人员
  3       刘树海            副总经理       1,245.603281         17.71%   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董事会
  4        石岩                            1,244.431000         17.69%   高级管理人员
                           秘书
                     总经理助理、销售
  5       曾远华                           1,242.672450         17.67%    核心员工
                         部部长
  6       张建民           制造部部长       731.535480          10.40%    核心员工
                  合计                     7,033.995052       100.00%         -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
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


      青岛云路 1 号资管计划设立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1 日,已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TA159)。管理人
及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及核心员工非该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该资管计划本次获配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
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青岛云路 1 号资管计划获配 150.0965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总量的 5.00%,
其具体配售结果如下表所示:



                                            21
                      初始认购股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不    新股配售经
    投资者名称                                                             限售期
                      数(万股)   (万股)   含佣金,元)    纪佣金(元)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
青岛云路 1 号战略配    300.0000    150.0965   69,989,997.95   349,949.99   12 个月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000.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46.63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63.51 倍(每股收益按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3.15 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73 元(按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4.78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按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39,890.00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 110C000791 号《验资报
告》。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10,731.54 万元(不含增值税)。发
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序号                      费用项目                       不含税金额

  1       保荐承销费                                                   9,238.02
  2       审计费                                                        650.94
  3       律师费                                                        283.02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81.13
                                      23
 序号                      费用项目                       不含税金额

  5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78.43
                        合计                                        10,731.54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29,158.46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28,205 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
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
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十四、认购情况:本次发行数量为 3,000.00 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为 270.0965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 9.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691.9035
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691.9035 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038.0000
万 股 ,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 为 0.02906509% ,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033.1331 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4.8669 万股。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
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4.8669
万股。




                                      24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
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
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8 年
度、2019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
权益变动表、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
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
[2021]第 110A024227 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
分析”的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20 年 1-9 月财务报表
(未经审计)。公司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9 月的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致同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致
同审字[2021]第 110A024437 号),并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
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二、财务报告审计截
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和“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之“十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以及招股意向书
附录中的《审阅报告》。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2021 年三季度报表,敬请
投资者注意。

二、2021 年业绩预测情况

    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情况,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公司 2021
年实现营业收入在 89,000.00 万元至 96,000.00 万元之间,较去年同期增长 24.43%
至 34.21%;预计 2021 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 11,300.00 万元至
12,500.00 万元之间,较去年同期增长 17.90%至 30.42%;预计 2021 年实现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 10,000.00 万元至 11,000.00 万元之
间,较去年同期增长 13.50%至 24.85%。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扣除非经常性
                                     25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同比增长,主要系公司新产品纳米晶超薄
带和雾化粉末及其制品经市场推广后,销量大幅增长带动公司业绩增长。

    上述 2021 年经营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
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也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或
业绩承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
公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各项经营业务正常运行,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产品销
售情况、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核心技术人员、
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行业市场环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26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批准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
公司在下述银行开设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
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开户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532906780410815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
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27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8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贺青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保荐代表人    魏鹏、郁伟君
   联系人      魏鹏、郁伟君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项目协办人    金亮
 项目组成员    陈聪、解桐、王文庭、郭晓萌、贾博文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青岛云路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
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
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青岛云路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泰君
安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并指定魏鹏、郁伟君作为青岛云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
导的保荐代表人。

    魏鹏: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曾主持或参与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IPO、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
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长江精
                                     29
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等项目。魏鹏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
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郁伟君: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曾主持或参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2009 年、2010 年及 2017 年非公开发行、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山东
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青岛海
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广晟
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及公开发行可转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及公开发行可转债、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及 2013 年非公开发行、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IPO 以及 2011 年与 2015 年非公开发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及 2017 年非公开发行、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郁伟君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执业记录良好。




                                   30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航发资产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航发资产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做出承诺如下:
    “一、航发资产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航发资产持有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航发资产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
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归
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2)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发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发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做出承诺如下:



                                   31
    “一、中国航发通过中国航发资产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中国航发间接持有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中国航发通过中国航发资产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中国航发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中国航发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中国航发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自然人股东李晓雨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李晓雨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做出承诺如下:
    “一、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及任职期间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一


                                   32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四、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
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持
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六、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自然人股东郭克云、江志俊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郭克云、江志俊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做出承诺如下:
    “一、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及任职期间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一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四、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
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3
    五、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持
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六、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多邦合伙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多邦合伙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做出承诺如下:
    “一、多邦合伙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多邦合伙持有的
股份。
    二、多邦合伙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多邦合伙持有的股份。
    三、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多邦合伙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四、如本单位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
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交发行人,则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五、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
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单位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4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晓雨、庞靖和刘树海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做
出承诺如下: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及任职期间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一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四、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
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持
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六、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李庆华、江志滨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做出承诺如下:



                                   35
    “一、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
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四、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违规减持股份所得
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持
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六、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航发资产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航发资产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做出承诺如下:
    “航发资产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就持
股锁定所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
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一、持有股份的意向

                                   36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航发资产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
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航发资产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
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航发资产将会在较
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二、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航发资产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的,
航发资产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本公司严格按照青岛云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公司出具的承
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
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
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进行减持,在持有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累计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所持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
后,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
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37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
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
时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
长 6 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
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
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2)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发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中国航发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做出承诺如下:
    “一、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发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
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通过中国航发资产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中国航发认为
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
行为。因此,中国航发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定通过中国航发资产间接持有发行人
的股份。
    二、中国航发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督促
中国航发资产按照股份锁定和持股及减持意向事项所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
股份限售和持股及减持事项,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和持股及减
持意向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三、中国航发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38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中国航发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中国航发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自然人股东李晓雨、郭克云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李晓雨、郭克云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做出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就持股锁定事所出具的相关承诺,
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
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一、持有股份的意向
    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
票;本人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
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人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二、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本人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的,本人
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本人严格按照青岛云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
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
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
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数量


                                  39
    在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
交易所规则进行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度末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
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
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
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
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
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持
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自然人股东江志俊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江志俊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做出承诺如下:


                                  40
    “本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就持股锁定事所出具的相关承诺,
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
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一、持有股份的意向
    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
票;本人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
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人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二、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本人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的,本人
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本人严格按照青岛云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
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
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
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



                                  41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
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
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
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
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
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持
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多邦合伙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法人股东多邦合伙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做出承诺如下:
    “青岛多邦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
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按照就持股锁定事所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不会进行任
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一、持有股份的意向
                                  42
       青岛多邦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
人股票;青岛多邦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
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青岛多邦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
人的股份。
       二、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青岛多邦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的,
青岛多邦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本单位严格按照青岛云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单位出具的承
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
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
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进行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总
数。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
后,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
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43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
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
时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
长 6 个月。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单位
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
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单位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庞靖、副总经理刘树海、核心技术人员李庆华和江志
滨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做出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就持股锁定事所出具的相关承诺,
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
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一、持有股份的意向
    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
票;本人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
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人将会在较长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二、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本人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的,本人
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44
    1、减持满足的条件
    本人严格按照青岛云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
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
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
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
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
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
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45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转让、减持
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上市后公司股价的稳定,保护公众股东的权益,公司制定了《青岛云
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 3 年内,若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
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
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
资产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条件”),
则公司、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
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稳定股价措施。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稳定股
价措施的启动次数不超过 2 次。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制定稳定股
价的具体方案;该等方案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公众股以
及上市公司收购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方案应确保不会导致公司因公众
股占比不符合上市条件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公司回购公
司股票;(2)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46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①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会应公告
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
且应符合下列各项:(a)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份所募集资金的总额;(b)公司单次回购股票的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10%,但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c)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如与上述第(b)项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②但如果公司的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不再符合需启动稳定
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③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①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则股东应就其增
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
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应符合:(a)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票
的金额不低于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0%;(b)
股东单次增持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如与上述第(a)项冲突,按照本项
执行。
    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自上市后从发行人处所获得的
现金分红总额。
    ③但如果股东的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收盘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④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
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且各自增持
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10%。
                                  47
       ②但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不
再符合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稳
定股价措施。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④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自上市后从发行人处所实际领取的
税后薪酬或津贴的总额。

       4、终止稳定股价预案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
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最近一年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回购义务主体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回购义务主体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
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及时整改。

       2、发行人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认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稳定股价预案》。
       二、发行人将无条件遵守《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
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3、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航发资产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48
    二、根据《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相关规定,
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航发资产将遵守《青岛云路先进材
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4、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中国航发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二、根据《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相关规定,
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中国航发将督促中国航发资产执行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
各项义务。”

    5、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二、若发行人触发需采取稳定股价的情形,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稳定
股价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对稳定股价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
就该等稳定股价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三、本人将遵守《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
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6、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二、本人将无条件遵守《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7、其他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


                                    49
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
    稳定股价预案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
段内,则本公司将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
定或生效判决后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之股
份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
回购具体方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
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
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
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航发资产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航发资产将在中国证

                                  50
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
行后至回购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
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
价格。
    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
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航发资
产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
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
赞成票。”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航发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中国航发将在中国证
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督促中国航发资产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人股票
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发行人上市后有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
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
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中国航
发承诺将通过中国航发资产督促发行人履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


                                  51
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将督促中国
航发资产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李晓雨、郭克云、多邦有限合伙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企业将在
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
判决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
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
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
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
/本企业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决策程序,
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
会中投赞成票。”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
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52
    2、发行人控股股东航发资产承诺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
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发承诺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
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督促中国航发资产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
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
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据该
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
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3、若本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53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航发资产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
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据该
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
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三、若本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
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航发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
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中国航发将依据
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
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
                                     54
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
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
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三、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1)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若因本公司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承诺:“(1)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因本
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会计师事务所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1)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1)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青岛云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分立非晶业务资产组项

                                  55
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5]第 1126 号)、《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
有限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所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
联评报字[2017]第 1622 号)、《中国航发沈阳黎明科技有限公司将持有的青岛
云路先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中国航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
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8]第 222 号)、《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股
份制改造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8]第 1344 号)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制作援引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专业结论而导致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
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填
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的股东回报: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
资源,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以自有资金开展前期建设;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完
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
薄的影响。

    (2)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高效,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控管理制度。本



                                   56
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
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3)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适用的未来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
红的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
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2、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本公司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
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二、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
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3、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
诺

       “一、作为控股股东,不越权干预青岛云路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
益;
       二、本公司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
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青岛云路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三、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
重新得到履行并使青岛云路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
歉。”




                                     57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
承诺

       “一、作为实际控制人,不越权干预青岛云路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
利益;
       二、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督
促中国航发资产按照相关规定积极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青岛云路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三、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
重新得到履行,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的承诺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承诺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
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承诺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台
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有效的实施。
       七、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
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
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8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
相关管理措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生效并使用的《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青岛云路赞同《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内容。
    二、青岛云路若未履行上述承诺,青岛云路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全体股东道歉。”

    2、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生效并使用的《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公司赞同《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内容。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后,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其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草案)》制定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表示同意并投赞成票。
    三、本公司若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全体股东道歉,并
将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不再从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
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
为止。”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生效并使用的《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公司赞同《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内容。




                                  5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后,本公司将督促中国航发资产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制定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遵守《公司
章程(草案)》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约定。
    三、若中国航发资产未履行上述承诺,并在其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本公司将督促中国航发资产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全体股东道歉,监督中国航发
资产不再从发行人处股东分红,同时监督中国航发资产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
转让,直至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完毕为止。”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利润分配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
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
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
规划。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
出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
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航发资产出具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航发资产就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
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和青岛
云路(含其下属公司,下同)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青岛云路存在竞
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60
    二、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在作为青岛云路的控股股东期间,将采取合法及有
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
青岛云路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三、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在作为青岛云路的控股股东期间,如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制的其他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青岛云路构
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按照青岛云路的书面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青岛云
路,以避免与青岛云路存在同业竞争。
    四、本公司承诺,若违反本承诺,本公司将在青岛云路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青岛云路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导致青岛云路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及时、足
额地向青岛云路作出赔偿或补偿。
    五、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在本公司作为青岛云路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发出具承诺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发就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
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和青岛
云路(含其下属公司,下同)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青岛云路存在竞
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二、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在作为青岛云路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将采取合法及
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青岛云路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三、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在作为青岛云路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青岛云路
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按照青岛云路的书面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青岛
云路,以避免与青岛云路存在同业竞争。
    四、本公司承诺,若违反本承诺,本公司将在青岛云路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青岛云路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导致青岛云路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及时、足
额地向青岛云路作出赔偿或补偿。
                                  61
    五、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在本公司作为青岛云路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
效。”

    3、持股 5%以上股东李晓雨、郭克云出具的同业竞争承诺函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李晓雨及郭克云就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事项作出
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
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和青岛云
路(含其下属公司,下同)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青岛云路存在竞争
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二、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青岛云路的股东期间,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
促使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单位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青岛云路业务构
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三、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青岛云路的股东期间,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单位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控股任何可能会与青岛云路构成竞争的业
务,本人将按照青岛云路的书面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青岛云路,以避免与
青岛云路存在同业竞争。
    四、本人承诺,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在青岛云路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青岛云路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导致青岛云路受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地向青
岛云路作出赔偿或补偿。
    五、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在本人作为青岛云路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九、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航发资产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将尽最大努力控制或减少与青岛云路
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的其他公司与青岛云路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62
件的规定,依据公平、公允和市场化的原则执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云路公司章程及相关管
理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对关联交易进行决策,在审议涉及青岛云路的关联交易
时,切实遵守青岛云路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
遵守青岛云路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不损害青岛云路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占用青岛云路资金的情况,且本
公司承诺未来不以任何方式占用青岛云路资金。”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发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将尽最大努力控制或减少与青岛云路
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的其他公司与青岛云路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依据公平、公允和市场化的原则执行。
       2、本公司保证将督促中国航发资产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云路
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对关联交易进行决策,在审议涉及青
岛云路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青岛云路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
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青岛云路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不损害青岛云路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占用青岛云路资金的情况,且本
单位承诺未来不以任何方式占用青岛云路的资金。”

       3、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李晓雨、郭克云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李晓雨、郭克云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项承诺
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单位将尽最大努力控制或减少与青岛云路之间的关
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单位与青
岛云路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公

                                    63
平、公允和市场化的原则执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
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云路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
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对关联交易进行决策,在审议涉及青岛云路的关联交易时,
切实遵守青岛云路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
青岛云路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青岛云路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占用青岛云路资金的情况,且本人
承诺未来不以任何方式占用青岛云路资金。”



十、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
送的情形;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一、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李晓雨、郭克云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确认,航发资产为青岛云路控股股东,中国航发为青岛云路的实
际控制人。
       2、在持有青岛云路股份期间,本人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对青岛云路的控制,
不与青岛云路的其他任何股东签订书面或口头的一致行动协议,不通过协议或其
他任何安排与青岛云路其他股东共同扩大其能够支配的青岛云路股份表决权。
       3、本承诺函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有效期内具有不可撤销的法律效力,
若未遵守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4
十二、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
社会监督。
       一、如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
除外),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发行人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
罚;同时,发行人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
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发行人履行相关承
诺;
       5、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
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65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航发资产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航发资产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航发资产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航发资产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3、航发资产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损失以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
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认定为准),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
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将航发资产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
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航发资产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
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航发资
产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航发资产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航发资产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航发资产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航发资产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66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中国航发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中国航发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
除外),中国航发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航发资产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3、中国航发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
资者进行赔偿。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中国航发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中国航发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中国航发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中国航发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
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67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本人若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则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
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
带来的损失。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5、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李晓雨、郭克云、多邦合伙承诺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
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
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本企业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68
    (1)将本人/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
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本企业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
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
/本企业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
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十三、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
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中对信
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
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
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
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
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9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
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0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
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