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13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1 月 12 日,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
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谨慎原则及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关于董事会
换届选举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
案》、《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提名李晓雨先生、雷日赣先生、郭克云先生、刘颖女士、
庞靖先生、马可先生、刘潋女士作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
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
7 名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
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李晓雨先生、雷日赣先生、郭克云先生、刘颖女士、
庞靖先生、马可先生、刘潋女士作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提名牟宏宝先生、司鹏超先生、王玉海先生、韩跃先生
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 4 名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十条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牟宏宝先生、司鹏超先生、王玉海先生、韩跃先生
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
为,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
关规定,定价政策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韩跃、牟宏宝、司鹏超、王玉海
202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