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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路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年6月修订)2022-06-14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2年6月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参照《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制定本制度。
1.2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从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并在公司上
市后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聘用的高
级管理人员。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
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
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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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
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1.4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
2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2.1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参加证券交易
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通过资格考试,获得相关资格证书。
2.2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经济、管理、证券等三年
以上从业经验;
    (2)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
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3)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4)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5)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2.3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现任监事;
    (2)公司所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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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4)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5)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6)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7)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8)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它情形。
2.4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2.5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
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1)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市
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
个人品德等内容;
    (2)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3)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4)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2.6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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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董事会秘书。
2.7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1)本制度2.3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3)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
    (4)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2.8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
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2.9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
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
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2.10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上市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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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3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3.1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3.2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
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3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
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3.4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3.5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
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3.6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
3.7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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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3.9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4 绩效评价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指导
考核外,还必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指
导和考核。
5 附则
5.1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5.3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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