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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路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6月修订)2022-06-14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年6月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原则
    (1)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2)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
法行使职权。
    (3)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1.3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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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1.4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2 股东大会的召集
2.1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 1.3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2.2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2.3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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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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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5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2.6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
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2.7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3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3.1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2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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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 3.1 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3.3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普通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3.4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3.5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3.6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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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4 股东大会的召开
4.1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
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4.2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4.3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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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5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4.6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4.7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4.8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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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4.9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4.1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作出解释和说明。
4.11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4.12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4.13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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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4.14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4.15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4.16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17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4.18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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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4.19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4.20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4.21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4.22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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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4.23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4.24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4.25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4.26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股东大会就回购
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
决议。
4.27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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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5 监管措施
5.1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
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
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5.2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
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5.3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
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
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6 附则
6.1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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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6.2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6.3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6.4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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