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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路股份:云路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6月修订)2022-06-14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2年6月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合理、
有效的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1.2 原则
    公司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1)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促进要素优化组合,有利于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创造良好经济
效益。
    (2)禁止投资负面清单以内的投资项目。(投资负面清单根
据国家政策和上级单位战略规划适时调整。财务性投资不受投资
负面清单的限制。)
    (3)禁止开展股权代持、虚假合资、挂靠经营、假冒国企
等违规挂靠行为。
1.3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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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子公司”)(如有)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本部的研发项
目及重大资产投资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2 对外投资范围及权限
2.1 本规则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将一定数
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
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2)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3)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4)股票投资、债券投资;
    (5) 委托理财;
    (6) 委托贷款;
    (7)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8) 持有至到期投资;
    (9) 其他对外投资。
2.2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
    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
估、审议并提出建议;负责起草、修订、完善股权投资实施细则,
组织开展所负责拟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
风险评估、商业谈判、日常合规管理、过程风险控制、投资项目
后续管理及项目退出方案的设计和实施,配合审计部门实施项目
后评价工作;负责按照上级单位的管理要求编制公司年度股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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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计划、投资计划执行分析及投资项目的报批和备案;负责对子
公司及控股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2.3 公司财务部门
    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公司
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
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对外投资款项支付,由公司财
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2.4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投
资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管理。
2.5 公司法务部门
    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
法律审核。
2.6 公司监事会
    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3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3.1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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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
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信托
等。
    (2)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期限超过一年的、不能随
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
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
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3.2 公司的对外股权投资(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
济实体、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证券投资、委托理
财、外汇、期货、金融衍生品及风险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等投资
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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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其余对外股权投资(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
经济实体、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证券投资、委托
理财、外汇、期货、金融衍生品及风险投资等投资行为均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
3.3 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同意: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3.4 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 1%(含)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含),按照上级主
管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3.5    短期投资
3.5.1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财务部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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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3.5.2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
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3.5.3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
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
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
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3.5.4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
下。
3.5.5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
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3.6 长期投资
3.6.1 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战略规划要求适时组织投资项目
评估小组,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
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组成投资评审小组,
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议讨论通过。
3.6.2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评审
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
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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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3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和
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
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
审慎的选择的最优方案。
3.6.4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
门负责具体实施。
3.6.5 投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
理。
3.6.6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
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
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3.6.7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
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
物交接手续,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并经公司财务负
责人、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
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6.8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
析论证。
3.6.9 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
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
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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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10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
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投资管理
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
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
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
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3.6.11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
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
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3.6.12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根据投资项目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
案管理,保证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
案资料安全和完整。
4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4.1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4.2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战略或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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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4.3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4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
限相同。
4.5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
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5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5.1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
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
决策。
5.2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
生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并选派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应的经营
管理人员,对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5.3 上述第 5.1 条、第 5.2 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的董事长(执
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或选派,其他人
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选派。
5.4 派出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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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单位董事、监事等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参与日常的经营管理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
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公司派出董事长(执行董事)、
财务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
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
检查。
6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6.1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
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
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
则的规定。
6.2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
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
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
受损害。
6.3 公司内部审计部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公司内部审计部每个季度对子公司进行一次财务报表审计、内部
控制评价检查。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
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
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
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6.4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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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6.5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报送财务会计
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
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6.6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
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7 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7.1 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
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
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相关
责任人员未按本管理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
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7.2 本管理制度中涉及到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
承担赔偿责任。
7.3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
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8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8.1 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8.2 有关对外投资的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知情人员负有
保密义务,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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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9 附则
9.1 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9.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9.3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9.4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实施,本制度修改须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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