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2年6月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范公司 对外担保风险, 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 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 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 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为免疑义,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属于本制度所称之对外担保,但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的不属 于本制度所称之对外担保。 1.3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党组织前置审议、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 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1 1.4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1.5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视同公司行为, 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1.6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 1.7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 风险,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1.8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 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 并发表独立意见。 2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2.1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 提供担保: (1)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4)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 2 关规定。 2.2 虽不符合本制度2.1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 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 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 保。 2.3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 进行充分分析。 2.4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 等; (2)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 容; (3)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5)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6)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的说明; (7) 申请担保人向公司申请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 3 文件; (8) 申请担保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因经济纠纷或者潜在重 大风险而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9) 其他重要资料。 2.5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 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 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 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2.6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 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 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 的; (3)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 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4)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5)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6) 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7) 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4 (8)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2.7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 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 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3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3.1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 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 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 董事会应当 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 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3.2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公司对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济担保,原则上应在本单位 出资比例范围内提供经济担保。 3.3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 (4)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3.4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 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3.5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 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 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 告。 3.6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 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 法规要求的内容。 3.7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的方式; (4)担保的范围; 6 (5)保证期限;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8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 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 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 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汇报。 3.9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 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 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 签字或盖章。 3.10 公司可与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 责任人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 够反映其偿债能力的资料。 3.11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相关部门,完善 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3.12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 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7 4 对外担保的管理 4.1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牵头公司的审计部门、法律部分进行审 查及经办。 4.2 公司财务部门及审计部门、法律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1) 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2) 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3) 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 督工作; (4) 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5) 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 保事项; (6)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4.3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 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4.4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 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 8 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 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 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4.5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 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 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 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 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4.6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 公司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4.7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 追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4.8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 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 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 保人进行追偿。 9 4.9 财务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 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和监 事会。 4.10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 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 任。 4.11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 责任人、财务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 偿权。 5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5.1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 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5.2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 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 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5.3 对于第十八条所述的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 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10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 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5.4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 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 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6 责任人责任 6.1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 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 相应的处分。 6.2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6.3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 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4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6.5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 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 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11 7 附则 7.1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7.2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7.3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7.4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