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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路股份: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8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 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2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3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开展方式.........................................................................................3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 .....................................................................................8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档案 ............................................................................................9

第七章 附 则 .................................................................................................................... 10




                                                                 I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

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
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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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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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开展方式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3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
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

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
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也可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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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三节 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四节 公司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
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同时公司利用中国投
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上证e互动”)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积极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公告。

                                第五节 调研

       第十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

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它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针对公司的调研前,应当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
当全程参加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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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董事会秘书和参
加调研的人员签字。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根据所作承诺,将其基于交流沟通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其相关内容予以核实。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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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节规定
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并通过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窗口期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有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当

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七节 上证E互动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
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并予以回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风险。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
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

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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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研

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
工作事务。公司各相关部门、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密切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会议、接受调研、回复问题、参与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编制等。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
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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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并鼓励前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协助咨询、策划和处理
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
理、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档案

    第四十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交流内容;

    (三)投资者关系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文档等(如有);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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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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