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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哲医药:《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2-26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
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监事会主席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
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
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可以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根
据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
表公司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
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
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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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
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根据需要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
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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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
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
    必要时,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
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
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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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监事人数。通讯表决是指监事对监事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经通信、
传真、电子邮件等指定的信息传递方式而行使表决权、而不再召开现
场会议的方式。
    通讯表决的实施细则为: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其会议通知
中还应当载明:
    (一)告知监事本次监事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二)对所拟审议事项应进行详尽披露;
    (三)向监事附送表决票标准格式,要求监事复印使用;
    (四)监事填制完毕的表决票的送达方式、地址及截止期限;
    (五)其他需要通知监事的事项。
    表决票的形式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
    第十一条     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监事不得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席。监事必须在表决票上作出同意、反对、弃权其中一种的表决意见,
并在事后整理完成的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
在签字确认后在会议通知中指定的截止期限之前以邮件、传真或专人
等形式送达至监事会,送达的上述文件非为原件时,应尽快将原件送
达公司归档。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
票理由。
    监事未按照会议通知中指定的方式、期限及地址送达表决票的,
可以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可
以采取传签监事会决议的方式形成决议。
    实施细则为:监事会会议以传签书面决议方式召开时,应将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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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草稿及与之相关的议案、说明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专人送
达、邮件、邮寄、传真中之一种方式依次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在监
事会决议草案上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
条上述方式送交监事会主席或其他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后,该
决议草稿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无需再召开监事会会议。
    在经传签书面决议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或其他负
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主席、其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或董事会秘书等指定人员应
根据经监事签字的决议制作会议记录,并先由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
监事会的监事签字确认后送达各监事签字。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
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参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列入议程。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
实际情况的信息。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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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明
确之处,监事会主席在征求与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进
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监事会
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的书面或举手方式表决,每一监
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非现场会议召开时存在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可以敦促相关监
事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
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九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及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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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对于通讯方式或传签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
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公告等,由监
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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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
理层。
    第二十五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
进行检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改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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