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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腾景科技: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04-28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 26 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
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
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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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核心技术人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证券部拟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
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实施本
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
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
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
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
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
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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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
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
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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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
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
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
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
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
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
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
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4 / 15
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
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
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
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
行上海证券交易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
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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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
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
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审核定期报告,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
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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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
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
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
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上市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
度达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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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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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9 / 15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证券交易所登记或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1、证券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
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或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五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相关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证券部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
    2、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10 / 15
    3、董事长审核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证券交易所登记或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
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证券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五条所列且不需
要经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证券部报告并报
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长审核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证券交易所登记或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布。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和控股股东的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部
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
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分公司、
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发
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11 / 15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12 / 15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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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
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部门的信息交流,不得
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
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内部控制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
司根据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
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已披露信息的报刊
资料,并统一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存档保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或其授权的证券部相关人员负责保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
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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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
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八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
    第七十一条     如本制度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有冲突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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