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腾景科技:腾景科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住所、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1-04-28  

                        证券代码:688195           证券简称:腾景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6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腾景科技”)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办
理相关事项涉及的章程变更、工商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住所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51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235 万股。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21)第
351C000121 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
本由人民币 9,7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12,935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9,700 万股
增加至 12,935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同时,公司自建厂房已完成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公司拟将原公司住所福州
马尾科技园区茶山路 1 号 1#楼 A 栋五层、B 栋三层(自贸试验区内)变更为福州
市马尾科技园区珍珠路 2 号。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拟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情
 况,对《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按照修改内容编制《腾
 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本),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
       公司对《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改的情况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日期】取得上海证券交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取得上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审核同意,于【日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期】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员会的审核同意,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通过
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 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通股 32,350,000 股,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州马尾科技园区茶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州市马尾科技园区
山路 1 号 1#楼 A 栋五层、B 栋三层(自贸试验   珍珠路 2 号。邮政编码:350015。
区内)。邮政编码:35001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7,000,000+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元。       129,350,0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7,00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9,350,000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股(每股面值 1 元), 股(每股面值 1 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转让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      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      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部分股份;
    (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上交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      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
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      的其他规定。
其他规定。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后,可豁免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
后,可豁免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限制。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比例限制。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期限未满的;                            罚,或最近 3 年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其他内容。                                         (七)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责或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八)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六)                                         (六)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 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人民币 3,000 万元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还     1%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交易涉及     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交易涉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 及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     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   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
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于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交易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和公司类
 型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等相关手续。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改后的《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