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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景科技: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2-09-27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
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
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
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确实不能亲自出席的,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
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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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五家境内外上市公
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不得再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
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
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
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范运作》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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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并至
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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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科
创板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六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
披露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
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拟提名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基本信息,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等书面文件。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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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一款所称“确定提名”,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形成提名独立董事的决
议,或者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书面文件送达至公司。
    第十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后 5 个交易日内,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
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后,未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
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
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十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
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
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
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制度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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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
未按规定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最低人数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
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
依法免职的除外。出现上述情形的,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90 日内
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完成对独立董事的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
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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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尤其要关
注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募
集资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十二)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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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公开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
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
别公开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上市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
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
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
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
地调研等。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
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宜包含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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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的原因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
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
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
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或其他书面方式,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七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
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
办理公告事宜。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设置常设机构和独立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为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
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在董事会审议议案时,相关议案的主
要负责人应到会介绍情况,回答独立董事的质询和提问,听取意见。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9 / 10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均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如交通食宿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每位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
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公司按月向独立董
事发放津贴,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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