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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腾景科技:腾景科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09-27  

                        证券代码:688195               证券简称:腾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0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事项涉及
的章程变更、工商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拟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
具体情况,对公司于 2021 年 4 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形成《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2 年 9 月修订)》,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
手续,最终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情况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1 号——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程。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存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存
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股东所持     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股东所持
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一经   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一经
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     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
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     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如未能以利润或其他现金形式对其侵占的公司
资产。                                       资产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划;
(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的事项;                                     (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                                     的事项;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提供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提供的担保;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供的担保。                                   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文件或上交所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     供的担保。
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     文件或上交所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担保。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
(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
                                             (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
                                             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本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的,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
                                             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
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三     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章程第四十四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交有关证明材料。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三)本章程的修改;                     算;
    (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       (三)本章程的修改;
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         (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担保;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六)股权激励计划;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权利。
    第八十二条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          第八十三条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
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大会审议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     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
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
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一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
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一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新增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 系并回避
                                             表决。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
                                             属于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
                                             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
                                             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
                                             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
                                             作出详细说明。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
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得参加计票、监票。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投票结果。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依照有关法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依照有关法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和
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                                     行使职权。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等高级管     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                                     理、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                                     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财务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财务会计报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变更
备案等相关手续。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办理
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
为准。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