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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峰测控: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2020-05-16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披露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审
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北
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
励对象相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华峰
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以 98.7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94 名激
励对象授予 48.26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