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4 层 21-24/F,CTS Building,No.4011,ShenNan Road,Shenzhen PRC.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48 网址:http://www.huashang.cn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致: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西部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委托,就保荐机构跟投子公 司西部证券投资(西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投资”),以及北京信安世 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世纪”或“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 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西部证券信安世纪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信安世纪员工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 参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 (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144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以 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 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 1 / 14 法律意见书 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 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 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 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 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2020年5月12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议案,并决议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 2020年6月2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 2 / 14 法律意见书 案》等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由董事会进一步相应授权公司董事长 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组成的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小组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 事宜。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和注册 2020 年 12 月 1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118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 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同意信安世纪本次发行上市(首 发)。 2021 年 3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出具了《关于同意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1]924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 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的 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西部投资,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 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信安世纪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组成: 序 战略投资者名称 选取标准 号 1 西部证券投资(西安)有限公司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西部证券信安世纪员工参与科创板 2 发行人高管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西部投资基本情况 1、主体信息 根据西部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西部投资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3 / 14 法律意见书 公司名称 西部证券投资(西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91610132MA6X4T2CX0 用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凯瑞 A 座 303-47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9 年 09 月 17 日 营业期限 2019 年 09 月 17 日至无固定期限 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投资(许 经营范围 可项目除外)、股权投资业务(许可项目除外)。(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许 可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股东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根据西部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西部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 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 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西部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主承销商和西部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西部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西部证券投资(西安)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西部证券持有西部投资100%股权,为西部投 4 / 14 法律意见书 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西部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西部投 资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西部 投资为主承销商西部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除上述关系外,西部投资与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西部投资作为主承销商西部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的相关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西部投资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西部投资提供的 相关资产证明文件,西部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 议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西部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 为。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5 / 14 法律意见书 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本公司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 资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 募备案等事宜。 (七)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八)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 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 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 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九)本公司承诺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禁止参与战略配售的情 形。” (二)信安世纪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 1、主体信息 根据发行人和西部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信安世纪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 息如下: 西部证券信安世纪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产品名称 计划 设立时间 2021 年 3 月 19 日 募集资金规模 11,182 万元 管理人名称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19782242D 备案日期 2021 年 3 月 24 日 托管人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 实际支配主体 人员和核心员工 6 / 14 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及西部证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信安世纪员工资产管 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 律规则的要求于2021年3月24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产品编码: SQD634)。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发行人及西部证券提供的《西部证券信安世纪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西部证券作为信安世纪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管 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本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 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本计划提供 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西部证券能独立管理和运用信安世纪员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因信安世 纪员工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对委托人和托管人行使相应权利,为信 安世纪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发行人已履行的程序 2021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7 / 14 法律意见书 于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 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 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发行人综合考虑相关人员任职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发挥的实际作用、对公 司贡献等,确定本次战略配售名单,具体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实际出资金额(元) 参与比例 1 李伟 董事长、总经理 20,000,000.00 17.89% 2 王翊心 董事、副总经理 10,000,000.00 8.94%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3 丁纯 10,000,000.00 8.94% 秘书 4 张庆勇 高级副总裁 5,600,000.00 5.01% 5 韩波 高级副总裁 2,000,000.00 1.79% 6 胡进 副总裁 4,800,000.00 4.29% 7 刘峥 副总裁 3,400,000.00 3.04% 8 金辉 副总裁 2,600,000.00 2.33% 9 梁亚静 人力资源和行政经理 2,050,000.00 1.83% 10 李翀 财务部经理 2,400,000.00 2.15% 11 李明霞 证券事务代表 2,400,000.00 2.15% 12 汪宗斌 总工程师、监事会主席 3,300,000.00 2.95% 13 何秀峰 研发总监 2,000,000.00 1.79% 14 李铭 部门技术总监 1,600,000.00 1.43% 15 叶鹏 部门技术总监 1,600,000.00 1.43% 16 杨文君 部门技术总监 1,670,000.00 1.49% 17 刘云 部门技术总监 1,900,000.00 1.70% 18 张涛 技术服务工程师 1,500,000.00 1.34% 19 赖振中 技术服务工程师 1,650,000.00 1.48% 20 韩宝昌 技术服务工程师 2,200,000.00 1.97% 8 / 14 法律意见书 21 梁超 部门销售总监 1,900,000.00 1.70% 22 邢宝平 部门销售总监 1,700,000.00 1.52% 23 彭国志 部门销售总监 1,850,000.00 1.65% 24 李彬 部门销售总监 1,900,000.00 1.70% 25 蒋金蓉 部门销售总监 2,000,000.00 1.79% 26 焦会斌 子公司总经理 7,600,000.00 6.80% 27 张俊政 子公司首席工程师 4,800,000.00 4.29% 28 陈昕 子公司测试总监 3,700,000.00 3.31% 29 李威 子公司销售总监 3,700,000.00 3.31% 合计 111,820,000.00 100.00%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个别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因四舍五入所造成。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战略配售参与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信安世纪员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签订 了劳动合同,信安世纪员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 核心员工,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承诺以自有资金认购信安世纪员工资产管理 计划,具备通过信安世纪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和西部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西部证券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和承 诺函,以及信安世纪员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西部证券为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信 安世纪员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除此 之外,信安世纪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份额持有人与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战略配售资格 信安世纪员工资产管理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9 / 14 法律意见书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西部证券作为信安世纪员 工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及主承销商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 关联关系。 (二)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 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三)发行人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五)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 划的实际持有人;资管计划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 计划的情形。 (六)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七)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 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 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九)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 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资管计划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 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 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 10 / 14 法律意见书 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三、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本次拟发行数量为 23,281,939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25.00%。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 行数量为3,492,289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 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 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经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战略配售安排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2、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设立的另类子公司跟投以及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西部投资,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信安世纪员工资产管理计划,无其他战略 投资安排。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详见本《法律意见》之 “二、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亿股以下的,战 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因此本次发行向2名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业务指 引》第六条的规定。 3、参与规模 (1)西部投资 11 / 14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业务指引》,西部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中一定比例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 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人民币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②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 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③发行规模人民币 20 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 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④发行规模人民币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 元。 西 部 投 资 预 计 其 跟 投 比 例 不 超 过 本 次 公 开 发 行数 量 的 5% , 即 不 超 过 1,164,096 股。因西部投资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西部投资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比例和金额将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符合《实施办法》的规定。 (2)信安世纪员工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信安世纪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数量为不 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即2,328,193股;同时,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 总投资规模不超过11,182.00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符 合《实施办法》的规定。 4、配售条件 根据发行人和西部投资、西部证券提供的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 配售的西部投资、信安世纪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 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 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12 / 14 法律意见书 根据西部投资出具的承诺函,西部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符合《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 根据西部证券作为信安世纪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信安世 纪员工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本次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详见本《法律意见》之“二、战略投 资者基本情况”。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四、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13 / 14 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的保荐协议,发行人、西部投资、西部证券分别 出具的承诺函、调查表、战略配售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 经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 《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西部投资、信安世纪员工资产管理 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 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西部投资、信安世纪员工资产管理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14 / 14 法律意见书 15 /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