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安世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22-04-12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
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我们对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单
体 报 表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290,413,075.80 元 , 合 并 报 表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282,659,202.24 元,按照单体和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取孰低原则,可供分配利
润为 282,659,202.24 元。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00 元(含税)。截至 2022 年 4 月 10
日,公司总股本 93,127,756 股,以此基数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6,563,878
元(含税),占公司 2021 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30.21%,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如在本次董事会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
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
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上述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实施该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同
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具备良好的专业
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审计工作中能够保持独立性且具有良好的诚信状
况。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容诚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履行审计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工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拟续聘
容诚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
层根据 2022 年公司审计工作量和市场价格情况等与容诚协商确定 2022 年度具
体审计费用。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
备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要求。续聘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
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
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
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审议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
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可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稳
定经营和长远发展,不存在侵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该议案。
四、《关于审议董事 2022 年度薪酬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 2022 年薪酬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经营
成果等因素,符合目前市场水平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发挥董事积极性,符合
公司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
其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资金安全
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六、关于《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对《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核查,我们认
为:《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
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体系符合有关要求,符合公司实际;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均积极予以落
实;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较为全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追加部分实施主体募集资金使用金额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追加部分实施主体募集资金使用金额,是为进
一步完善信息安全系列产品升级项目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公司整体运营管
理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效实施,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公司本次追加部分实施主体募集资金使用金额,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
决定,不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项目建设内容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募投项目
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同意追加部分实施主体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九、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是为进
一步完善信息安全系列产品升级项目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公司整体运营管
理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效实施,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
决定,不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项目建设内容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募投项目
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同意增加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金海腾:
2022 年 4 月 11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袁连生:
2022 年 4 月 11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诗伟:
2022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