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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安世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7-05  

                        证券代码:688201           证券简称:信安世纪       公告编号:2022-031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 年 7 月 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C 座 4 层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

 普通股股东人数                                                       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77,003,980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77,003,98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55.8691
 比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55.8691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伟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6 人,董事金海腾先生因工作
原因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5 人;
3、 董事会秘书丁纯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李伟、王翊心、丁纯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77,003,240        99.9990     740 0.0010             0      0.0000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恒、金花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5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