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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概伦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21  

                                    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监管规定,作为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
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调整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
议案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符合公司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
能够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
利实施,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不会对募集资金的
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是基于实际经营需要,并结
合公司募投项目的情况,针对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小于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而做
出的调整。公司对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分配调整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以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部分公司将用自筹资金补足。对拟投入募投项目的募
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
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调整拟投入募集
资金金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董事会审批程序,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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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途、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调整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二、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
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本次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银
行或其他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
保本型产品,且该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实施以证券投资为目的投资行
为,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投资回
报,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行。我们认为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事项履行了必要的董事会审批程序,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概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临港新片区总部及研发中心的
项目建设贷款提供担保,可以确保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及时到位,满足项目建设的资
金需求,有利于顺利推进总部及研发中心项目建设进度,为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奠定
坚实的基础,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全资子公司,资产信用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我们认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事宜履行了必要的董事会审批程序,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概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临港新片
区总部及研发中心的项目建设贷款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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