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作为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上海概 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 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相关证券业务服务资格和专业 胜任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时拥有丰富的上 市公司及行业审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 综上,同意将《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