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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道通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0-08-18  

						股票代码:688208            股票简称:道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5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深圳市道通科技有限公司
2020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
向激励对象授予 1258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5000 万股的 2.80%。其中,首次授予 1007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
总额的 2.24%,首次授予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5%;预留 251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95%。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
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
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方案。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1
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
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258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5000 万股的 2.80%。其中,首次授予 1007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24%,首次授予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5%;预
留 251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
权益总额的 19.95%。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
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技术骨
干和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
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非常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符合本次激励
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1、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41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止 2020


                                     2
年 7 月 31 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1608 人)的 8.77%。包括:核心技术人员及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
       2、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
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
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3、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
①公司业务来源主要来自海外市场;②外籍激励对象均为市场营销类人才,在公
司的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③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
励手段,外籍员工熟悉现金薪酬加股权激励的薪酬模式,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
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位类别,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激励对象
                        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核心技术人员

银辉                           15                1.19%             0.033%

罗永良                         10                0.79%             0.022%

詹金勇                         10                0.79%             0.022%

小计                           35                2.78%             0.08%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的技术骨干和业务骨            972                77.27%            2.16%
干(138 人)
合计                          1007               80.05%            2.24%

预留部分                      251                19.95%            0.56%

总计                          1258              100.00%            2.80%


                                         3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
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
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归属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授予
                              归属期限
  安排                                                           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25%
 归属期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25%
 归属期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25%
 归属期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四个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
                                                                      25%
 归属期   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0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4
  归属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授予
                             归属期限
  安排                                                         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30%
 归属期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30%
 归属期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
                                                                    40%
 归属期   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
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 27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


                                        5
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为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51.57 元,
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2.36%;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53.02 元,本次授予
价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0.9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53.45 元,本次授予价
格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0.5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47.52 元,本次授予价
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6.82%。
    2、定价依据
    首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
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
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此次激励计划公司设置了具有较高挑战
性的业绩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次强
激励的定价原则与高业绩要求相匹配。
    其次,公司是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有效地实施股权激励是稳定核心人才的
重要途径之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和定价方式选择是综合考虑了激励
力度、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团队出资能力等多种因素。
    并且,道通科技本次股权激励的定价方法和定价依据已经在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未出现过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未出现过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7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的情形,
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计划在 2020-2023 年的 4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
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对
应年度的归属条件。
    (1)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和归属比例要求如下:
       归属      对应                业绩考核目标 A                    业绩考核目标 B+
       安排     考核年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10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50%
   第一个                   营业收入较 2019 年增长 50%或毛     营业收入较 2019 年增长 30%或毛
                  2020
   归属期                   利较 2019 年增长 50%               利较 2019 年增长 30%
   第二个                   营业收入较 2019 年增长 125%或      营业收入较 2019 年增长 69%或毛
                  2021
   归属期                   毛利较 2019 年增长 125%            利较 2019 年增长 69%
   第三个                   营业收入较 2019 年增长 238%或      营业收入较 2019 年增长 120%或
                  2022
   归属期                   毛利较 2019 年增长 238%            毛利较 2019 年增长 120%
   第四个                   营业收入较 2019 年增长 406%或      营业收入较 2019 年增长 186%或
                  2023
   归属期                   毛利较 2019 年增长 406%            毛利较 2019 年增长 186%
       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2)若预留部分在 2020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安排与首次授予
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安排如下表所
示:
    归属          对应                业绩考核目标 A                   业绩考核目标 B+
    安排         考核年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10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50%
   第一个                    营业收入较 2019 年增长 125%或     营业收入较 2019 年增长 69%或毛
                   2021
   归属期                    毛利较 2019 年增长 125%                利较 2019 年增长 69%



                                              8
   第二个                    营业收入较 2019 年增长 238%或     营业收入较 2019 年增长 120%或
                   2022
   归属期                        毛利较 2019 年增长 238%            毛利较 2019 年增长 120%
   第三个                    营业收入较 2019 年增长 406%或     营业收入较 2019 年增长 186%或
                   2023
   归属期                        毛利较 2019 年增长 406%            毛利较 2019 年增长 186%
       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或部分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绩效规定组织实施,并依
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
果划分为 A、B+、B、C、D 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
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A               B+                 B/C/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7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
层面业绩的考核结果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如激励对象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个人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
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
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
划。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9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 2 为配股价格;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10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九、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草案公告日以当前收盘价对首次授
予的 1007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
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2020 年 8 月 17 日
收盘价)- 授予价格,为每股 25.37 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
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数量    预计摊销的总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万股)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007        17,883      3,105      7,824      4,098    2,111       745

    备注:以上计算假设公司业绩绩效为 A(归属系数 100%),个人绩效为 B+(归属系数为

70%)。

                                         11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 251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
生额外的股权支付费用。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 251 万股,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 12 个
月内明确激励对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
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
本,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
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12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
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
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
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
施情况的公告。


                                    13
    2、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
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
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
务。


                                    14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
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
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
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5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
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
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因降职,不再为公司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的,按其新任岗位所
对应的标准,重新核定其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
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
约、因个人过错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
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
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
情况等。




                                  16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
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
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
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
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
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
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
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
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
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
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
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
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1、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7
    2、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
    3、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
    4、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
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5、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6、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