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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道通科技:道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8-20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
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的部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科创

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公司现状及发展战略,

充分说明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系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

际情况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持续提升盈利能力,符

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

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
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

                                   1
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

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

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六、《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议案》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

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相关事宜的议案》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天健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2
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在历年担任公司审计

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的各项

审计业务;此次聘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

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该议案。




                                        独立董事:陈全世、梁丹妮、周润书

                                                   2021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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