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通科技:道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12-17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部分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
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
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未来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将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深圳市道通合创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并引入创业合伙人持股
平台,有利于激发核心员工创业精神和创新动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竞争力,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及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同意公司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陈全世、梁丹妮、周润书
202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