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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气派科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2021-06-0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旁香港中旅大厦第 21A-3、22A、23A、24A 层
21/F,22/F,23/F,24/F, Hong Kong 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PRC.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00           网址:http://www.huash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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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致: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华创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委托,就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兴
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贵投资”),以及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气派科技”或“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设立的华创证券气派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战略
投资者参与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4号)》《科创板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
下简称“《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
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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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
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
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
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
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2020年4月30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议案,并决议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2020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

    2020年5月22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由董事会进一步相应授权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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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等组成的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小组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和注册

       2020 年 11 月 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100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
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同意气派科技本次发行上市(首发)。

       2021 年 5 月 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出具了《关于同意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1]1714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
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由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兴贵投资,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设立的华创证券气派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以下简称“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组成:

  序
                  战略投资者名称                           选取标准
  号

   1              兴贵投资有限公司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华创证券气派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
   2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计划

       (一)兴贵投资基本情况

       1、主体信息

   根据兴贵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兴贵投资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兴贵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900MA6E194W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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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彭波

    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7 年 05 月 09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05 月 09 日至长期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
                 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
                 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
    经营范围
                 体自主选择经营。(从事《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
                 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100%


    根据兴贵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兴贵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
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
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兴贵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主承销商和兴贵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兴贵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0%

                                  兴贵投资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创证券持有兴贵投资 100%股权,为兴贵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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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的控股股东;华创证券为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阳安”)全
资子公司,华创阳安无实际控制人,兴贵投资为华创证券全资子公司,故兴贵投
资为无实际控制人。

    3、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兴贵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兴贵投
资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兴贵
投资为主承销商华创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除上述关系外,兴贵投资与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兴贵投资作为主承销商华创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的相关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兴贵投资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兴贵投资提供的
相关资产证明文件,兴贵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
议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兴贵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公司承诺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承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2%-5%,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际规
模分档确定;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投资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投资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
币 6,000 万元;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投资比例为 3%,但不
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投资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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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公司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
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第三条 本公司为华创证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构。本
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
募备案等事宜。

    第四条 本公司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第五条 本公司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
股票。

    第六条 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输送不
正当利益的行为,以及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第九条之情形。

    第七条 本公司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对获配股份的减持将遵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本公司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
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第九条 本公司已经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股票,并与
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与本
公司的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该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
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
出和收回本次战略配售所获配的股票,不得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发行人实
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二)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

    1、主体信息

   根据发行人和华创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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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产品名称          华创证券气派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时间          2021 年 03 月 12 日

       募集资金规模        7,173.90 万
      参与认购规模
                           7,173.90 万
(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管理人名称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000730967897P

        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支配主体
                           和核心员工

     根据发行人及华创证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
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
则的要求于2021年03月17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产品编码:
SQE081)。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发行人及华创证券提供的《华创证券气派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华创证券气派
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
华创证券作为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

     (1)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

     (2)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
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
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
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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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
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
等权利;

    (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
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8)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9)根据投资者的授权,可以将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
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华创证券能独立管理和运用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因气派员工资
产管理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对委托人和托管人行使相应权利,为气派员工资
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发行人已履行的程序

    2020 年 12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战略配售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发行人综合考虑相关人员任职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发挥的实际作用、对公
司贡献等,确定本次战略配售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
员名单,具体如下:

                                               实际缴款金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参与比例
                                                 (万元)
    1        梁大钟          董事长、总经理      2,436.90     33.97%

    2        饶锡林             副总经理          918.00      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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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文正国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864.00       12.04%

     4        陈勇                副总经理             864.00       12.04%

     5       李泽伟               财务总监             729.00       10.16%

     6       冯学贵      技术副总监、研发中心主任      405.00       5.64%

     7        雷刚             人力资源副总监          351.00       4.90%

     8       斯毅平              生产副总监            486.00       6.78%

     9    CHEN SIN FU             品质总监             120.00       1.67%

                        合计                           7,173.90      100%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个别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因四舍五入所造成。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战略配售参与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中,除董事长兼总经理梁大钟因超过法定
退休年龄无法签订劳动合同,而与发行人签订劳务合同,陈勇、冯学贵、雷刚和
CHEN SIN FU 四人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广东气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外,其他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
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承诺以自有
资金认购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具备通过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
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和华创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华创证券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和承
诺函,以及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创证券为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气派员
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除此之外,气
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份额持有人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
其他关联关系。

    5、战略配售资格

    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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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经核查管理人和持有人提供的
认购证明文件,并根据持有人的书面承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
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认购资金足以满足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
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要求。

       7、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华创证券作为气派员工资
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
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三)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
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
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
形。

    (七)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
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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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
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十)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
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一)资管计划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
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
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
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三、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本次拟发行数量为
26,570,000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25.00%。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
行数量为3,985,500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
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
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经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战略配售安排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2、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设立的另类子公司跟投以及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兴贵投资,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无其他战略投资
安排。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详见本《法律意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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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亿股以下的,战
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因此本次发行向2名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业务指
引》第六条的规定。

       3、参与规模

    (1)兴贵投资

    根据《业务指引》,兴贵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中一定比例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
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人民币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②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
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③发行规模人民币 20 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
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④发行规模人民币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
元。

    兴贵投资预计其跟投比例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即 1,328,500 股。因兴贵
投资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
后对兴贵投资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
定,符合《实施办法》的规定。

    (2)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数量为不超过
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即2,657,000股;同时,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总投
资规模不超过7,173.90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符合《实
施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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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配售条件

    根据发行人和兴贵投资、华创证券提供的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
配售的兴贵投资、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
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根据兴贵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兴贵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符合《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

    根据华创证券作为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气派员工资
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12个月,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本次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详见本《法律意见》之“二、战略投
资者基本情况”。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四、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
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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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
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的保荐协议,发行人、兴贵投资、华创证券分别
出具的承诺函、调查表、战略配售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
经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
《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兴贵投资、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
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
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兴贵投资、气派员工资产管理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
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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